罪名與刑責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加重詐欺、未遂,和解為何不等於撤告

收到通知書,案由欄寫著「詐欺」;或是跟人有金錢糾紛,對方撂下一句「我要告你詐欺」。這時候最想知道的通常是三件事:我做的事算不算詐欺罪?會判多重?跟對方和解,案子能不能撤掉?
先講結論:詐欺罪不是「讓別人損失錢」就成立,而是要一連串環節全部接上:用騙的方法、讓對方信以為真、對方因此交出錢或東西而受到損害,而且你一開始就打算把這些財物據為己有,或讓別人拿走。哪一環斷掉,結果可能是不構成,也可能是未遂。另外,詐欺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子自動結束,但會在檢察官和法官做決定時被列入考量。
這篇寫給被指控詐欺的人和家人,只講詐欺罪本身。交出帳戶的告誡與刑責,〈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另有完整說明;收到通知書之後怎麼應訊,請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
詐欺罪是什麼:施用詐術、對方誤信、交付財物,一環都不能少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這句話很長,拆開來看,像一排骨牌。第一張是「騙人的方法」,最後一張是「對方的損失」,中間每一張都要被前一張推倒:
| 環節 | 白話講 | 例子(通例) | 這一環沒有時 |
|---|---|---|---|
| 施用詐術 | 用騙的方法:說假話、隱瞞重要事實、假冒身分 | 網拍貼出根本不存在的商品 | 不構成詐欺罪 |
| 陷於錯誤 | 對方因此信以為真 | 買家以為真的有貨 | 對方沒上當,最多是未遂 |
| 交付財物或利益 | 對方因為誤信,把錢、東西或利益交出來 | 買家匯款 | 沒有真正交付,最多是未遂 |
| 受有損害 | 對方的財產因此減少 | 錢付了,東西拿不到 | 沒有損害,不能用詐欺罪處罰 |
最高法院很早就講過這個順序。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原判例說,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如果所用的方法不能認為是詐術,也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就不構成詐欺罪。(這則原判例依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把斷掉的情形列得更完整:不是一開始就基於不法得財的意圖、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沒有損害發生,或損害不是因為被騙陷於錯誤造成的,都不能直接用詐欺罪處罰。
主觀上要有故意,而且打算把財物據為己有
除了這四張骨牌,詐欺罪還看你心裡怎麼想。條文寫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你一開始就打算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或讓別人拿走。錢最後不在你口袋裡,不代表就沒事,條文本來就包括「為第三人」。
心裡的想法看不見,所以檢察官和法官會從客觀事實回頭推:你說了什麼、隱瞞了什麼、錢流向哪裡、事後怎麼處理。交出帳戶的人常遇到的「不確定故意」,〈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有專門一節,這裡不重複。
騙到的不只是錢:財產上的利益也算
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用同樣的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也一樣處罰,一般稱為詐欺得利,例如讓一筆債被免除,或沒付錢就享受到本來要付費的服務。
還有一點常被問:詐欺罪沒有金額門檻,條文沒有規定騙多少錢以上才算。金額大小影響的是量刑,以及後面會講到的程序選項。
所以判斷是不是詐欺罪,先看這排骨牌有沒有全部倒下:少了任何一張,結果就可能從「成立」變成「未遂」或「不構成」。
借錢不還、生意糾紛算不算詐欺罪:看交付當下有沒有騙
借錢不還、生意談不攏,本身不等於詐欺罪;關鍵在借錢或交易的當下,有沒有用騙的方法讓對方把錢交出來。很多詐欺告訴,起點是一筆借款、一份合約或一場買賣:錢給了、貨沒到,或借了錢遲遲不還,對方覺得被騙,就去告詐欺。

法院看的時間點,是「錢交出去的那一刻」。前面那件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說,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如果不是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的詐欺犯意,就跟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不同;私人之間的交易本來就有風險,不能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受損,就認定是詐欺,否則刑事詐欺與民事債務不履行就分不清了。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的說明把可能成立詐欺的情形分成兩種:借款或交易「當下」就誇大還款能力、隱瞞破產事實或產品瑕疵,是締約詐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還錢或履約,是履約詐欺。反過來,如果雙方當時的資訊沒有明顯不一致,只是事後發生變故(例如疫情)付不出來,原則上只會成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兩個常見的情況放在一起看(通例,不是真實個案):
| 情況A | 情況B | |
|---|---|---|
| 借錢時說了什麼 | 開店周轉,說明營業狀況與還款來源,內容屬實 | 說要繳醫藥費,其實是拿去還別的債 |
| 當時的財務狀況 | 店有營收,也有還款計畫 | 早已欠下多筆借款,隱瞞未說 |
| 後來發生什麼 | 遇到變故倒店,還不出來,仍持續聯絡、分期還了一部分 | 拿到錢就封鎖對方 |
| 比較可能的評價 | 原則上是民事債務不履行 | 可能被認為借款當下就施用詐術 |
「還不出來」本身不是犯罪,「借的時候就在騙」才是。所以被告詐欺時,最有用的證據常常是當時留下來的東西:借錢時的對話、用途與還款來源的說明、當時的財務文件,以及之後有沒有持續聯絡、還過多少。
同樣是錢沒拿回來,檢察官和法官會回到交付當下,看那時候有沒有施用詐術、是不是一開始就不打算履行。
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怎麼分:四種加重情形
符合刑法第339條的是普通詐欺。如果同時有下面四種情形之一,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例如假冒警察、檢察官、法院。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例如分工打電話、收款、轉帳的集團。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例如在網路上對不特定的人投放假投資廣告。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也就是常說的深偽。
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成立加重詐欺,不需要四種都有。第4款是2023年5月31日增訂的,網路上有些資料還停在三款的版本。
為什麼要加重?第339條之4的立法理由說明:冒用公務員名義,侵害的不只是個人財產,還有公眾對公權力的信賴;多人共同行使詐術,較容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惡性也較重;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深偽影像、聲音容易流傳,影響層面比普通詐欺嚴重。白話說,加重的理由都在「更容易騙到人、騙到更多人」。
刑法詐欺章還有幾種相近的罪名,放在一起比較:
| 罪名 | 條文 | 典型情形 | 法定刑 |
|---|---|---|---|
| 普通詐欺 | 第339條 | 騙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 收費設備詐欺 | 第339條之1 |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物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 第339條之2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電腦詐欺 | 第339條之3 | 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 加重詐欺 | 第339條之4 | 普通詐欺+四種情形之一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準詐欺 | 第341條 | 乘未滿18歲人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使之交付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詐欺還有兩個延伸。第一,2024年公布、2026年1月修正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加重詐欺為核心,使人交付的財物達100萬元、1,000萬元、1億元時分三級再加重,自白並在期限內付清和解金額也有減刑規定,這部條例的細節另有專文。第二,「三人以上共同」在替詐騙集團領錢、收款的案件特別常見,車手的刑責也另有專文說明。
整理起來,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的差別不在金額,而在手法: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對公眾散布、深偽。一旦落入加重,最低就是1年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職權不起訴這些出口也跟著關上。
詐欺罪的刑度:會不會被關,看罪名、宣告刑和幾道門檻
詐欺罪會不會被關,要看三件事:是普通還是加重詐欺、法官最後判多重,以及能不能通過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些門檻。先看一個數字:依法務部法務統計,2026年1到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的人當中,詐欺罪有29,196人,是人數最多的罪名。

讀刑度要分兩個詞。法定刑是條文寫的範圍,像菜單上的價格區間;宣告刑是法官最後判的刑,才是你這一桌實際的帳單。真正決定要不要進監獄的,是宣告刑,不是條文上的最重刑度。
| 普通詐欺(第339條) | 加重詐欺(第339條之4) | |
|---|---|---|
| 法定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未遂 | 處罰,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 處罰,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
| 檢察官職權不起訴 | 可能 | 不適用 |
| 緩起訴 | 可能 | 可能 |
| 認罪協商 | 可能 | 可能 |
| 易科罰金 | 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聲請 | 不可以;宣告6個月以下時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
| 緩刑 | 宣告2年以下,且符合前科條件 | 同左 |
| 追訴權時效 | 20年 | 20年 |
| 預防性羈押 | 列入 | 列入 |
表上每一格的依據:
- 未遂: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職權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只適用第376條第1項各款案件,第376條第1項第5款列的是刑法第339條、第341條,沒有第339條之4。
- 緩起訴:第253條之1排除死刑、無期徒刑與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兩種詐欺都在範圍內,期間1到3年。
- 認罪協商:第455條之2同樣排除死刑、無期徒刑與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另排除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協商判決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第455條之4)。
-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限最重本刑5年以下、宣告6個月以下,每日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准;不能易科的6個月以下宣告,依第3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加重詐欺最低1年,要有未遂、酌減等減輕事由,宣告刑才可能落到6個月以下。
- 緩刑:刑法第74條,宣告2年以下,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執行完畢、赦免後5年內未再受此類宣告),得宣告2到5年緩刑。
- 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之罪是20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預防性羈押:後面「被告可以做什麼」一節說明。
算一筆帳會比較有感:假設普通詐欺被判6個月、准予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大約要準備18萬元左右;如果是每日3,000元,大約54萬元。易科罰金是用錢換不進監獄,金額不小,而且要法院判得夠輕、又認為適合才行。
實際判多重:刑法第57條的十項量刑事由與被害人數
實際落在哪裡,看刑法第57條。它要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十件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第59條還允許酌量減輕。
國外看的方向也差不多。英國量刑委員會的詐欺量刑指引先看可責性(在集團裡的角色、計畫的程度),再看損害(實際或意圖造成的損失),最後考量真誠悔悟、無前科等減輕因素。這是英國的制度,不是台灣規定,但看得出來,角色、損失與犯後態度,是量刑時繞不開的三件事。
被害人不只一位時要特別注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說,加重詐欺取財罪侵害的是個人財產法益,罪數依被害人數、被害次數計算,一位被害人就可能是一個罪,再依刑法第51條合併定應執行刑。這也是詐欺案件刑期常常疊高的原因。
想知道類似案件大概判多少,司法院2024年11月起開放民眾使用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涵蓋詐欺等十類案件,每日更新。查到的是過去判決的分布,能幫你理解範圍,不是你這件案子的答案。
詐欺如果還涉及把錢轉出、隱匿金流,也可能另外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一般洗錢罪;同一份法務統計裡,洗錢防制法的有罪人數是17,638人,排在第四。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會不會被關,取決於罪名是普通還是加重、宣告刑落在哪裡,以及有沒有通過易科罰金或緩刑的門檻;而宣告刑落在哪裡,看的就是第57條那十件事。
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和解不等於撤告
答案是:原則上不是,只有特定親屬之間例外。先說告訴乃論是什麼。告訴乃論的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究,被害人撤回告訴,案子就結束;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偵查,被害人告不告都一樣。打個比方,前者像一扇要被害人按門鈴才會開的門,後者像警報器,響了就會有人來。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刑法第339條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詐欺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被害人說不告了、撤回告訴,案子不會因此結束。
| 你和被害人的關係 | 效果 |
|---|---|
|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 | 得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 |
| 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 須告訴乃論 |
| 沒有上述親屬關係 | 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會結束案件 |
屬於告訴乃論的情形,告訴要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有沒有用?在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它沒有讓案件結束的效力,但不是沒有意義:被害人的意見,以及你們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償,會在檢察官決定處分、法官量刑時被考量,下一節拆開講。
一句話:和解不是撤告;詐欺罪的案子會繼續走,和解改變的是結果,不是程序本身。
和解對詐欺罪被告的影響:從檢察官到法官,每一關怎麼看
和解不會讓詐欺案結束,但每一道關卡都會看到它:

| 階段 | 和解或賠償可能的作用 | 依據 |
|---|---|---|
| 偵查中 | 檢察官得移付調解;被告與被害人可以聲請轉介修復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 |
| 檢察官處分 | 普通詐欺可能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可以附「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等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 |
| 審判中 | 法院得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認罪協商可以約定道歉、賠償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455條之2 |
| 量刑 | 犯罪後之態度是量刑事由;情狀可憫恕得酌減 | 刑法第57條第10款、第59條 |
| 緩刑 | 緩刑可以附「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等條件 | 刑法第74條第2項 |
| 沒收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法院怎麼看「犯後態度」?司法院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5點寫得很具體:審酌悔悟態度,要考量是否自白、自白的時間點、為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所做的努力,而且不得以被告緘默作為認定態度不良的依據;審酌有無盡力賠償,要綜合考量與被害人溝通的過程、約定的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的狀況,不得只看有沒有達成民事和解的約定。
講得更直接一點:法院看的不是「簽了一張和解書」,而是你實際付了多少、什麼時候付、怎麼跟被害人溝通。
表裡的「轉介修復」,指的是修復式司法。依臺北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問答,它是讓犯罪當事人和相關的人坐下來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最重要的前提是雙方自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有意願的被告或被害人,可以向承辦檢察官申請,由檢察官詢問雙方意願後轉介。參與修復不會取代原本的偵查、審判或執行,兩者是平行雙軌;協議與履行的情形,可以作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與量刑的參考。新北地檢署的說明也列出加害人參加的條件,包括已承認犯行、有承擔責任的意願,而且是自己想參加,不是為了減輕刑責或提早假釋。所以修復式司法是為了修復傷害設計的,不是減刑的捷徑。
答應了卻做不到,後果可能比沒答應更麻煩:
- 緩起訴附的條件沒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要回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 緩刑附的負擔違反情節重大,法院得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之1)。
- 緩起訴與緩刑裡「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的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刑法第74條第4項)。
和解也不保證緩刑。根據ETtoday 2026年9月19日的報導,桃園地院一件替詐騙集團向被害人收取5萬元的案件,被告已和解並獲原諒,仍被判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也沒有給緩刑,報導引述的理由是詐欺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人際信賴。這是新聞轉述,個案以判決為準,但它提醒一件事:和解是重要的加分,不是保證。
談和解要記得對面是真的損失了錢的人。詐欺和解的金額、怎麼付,依個案協商,要不要和解、接受什麼條件,是被害人的權利。
說到底,和解在偵查、審判、執行每一關都可能被看見,但看的是誠意與實際履行;它不會讓案子結束,也不保證一定緩刑。
詐欺未遂怎麼算:對方沒上當、錢被凍結,結果不一樣
詐欺未遂也會被處罰: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加重詐欺的第339條之4第2項也一樣。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第26條則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最高法院的判決,把結果分成三種:
| 情況 | 結果 | 依據 |
|---|---|---|
| 用的方法根本不能算詐術,也不會讓人誤信 | 不構成詐欺罪 |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原判例 |
| 已經開始騙,但對方識破,沒有真正交付(例如配合警方虛與委蛇、交付報紙偽裝的款項、故意只匯1元) | 詐欺未遂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
| 對方受騙,把錢匯進行為人能隨時提領的帳戶 | 詐欺既遂;之後帳戶被警示、凍結、沒領到,也不會變成未遂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處理的是一件假冒公務員的案件:被害人在見面前就發現被騙、報了警,配合員警帶著用報紙偽裝的「300萬元」赴約。法院認為,詐欺取財只要已經著手施用詐術,就成立未遂犯;對方有沒有因此陷於錯誤,跟未遂犯的成立無關。被告主張依46年那則原判例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說明,那則原判例的前提是「所用方法根本不能認為詐術」,跟已經著手施詐的情形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判決回答了另一個常見的誤會:錢匯進帳戶後被凍結、沒領出來,算不算未遂?判決認為,被害人受騙把錢匯入行為人掌控的人頭帳戶時,行為人已處於隨時可以提領的狀態,當下就是既遂,不會因為帳戶之後被警示、凍結而變成未遂。
既遂與未遂的界線,看的是對方有沒有真的上當、財物有沒有真的交到行為人能控制的地方。換個說法:「錢沒領到」不等於「沒騙成」。
德國和英國怎麼處理「騙到一半」
台灣的詐欺罪結構跟德國很像。德國刑法第263條把詐欺描述為:以虛構事實或扭曲、隱瞞真實事實引起或維持錯誤,損害他人財產,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財產利益的意圖;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未遂可罰,情節特別嚴重時(例如以集團成員身分或以此為業)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
英國的做法不一樣。英國2006年詐欺法第2條處罰的是「不誠實地作出虛偽陳述,並意圖藉此獲利或使人受損」;英國皇家檢察署的指引說明,這個罪看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陳述有沒有被相信、有沒有影響到任何人都不重要,也不需要真的有得利或損失。依第1條,循正式起訴程序定罪最重處10年。
| 台灣 | 德國 | 英國 | |
|---|---|---|---|
| 什麼時候算完成 | 對方受騙交付、受有損害 | 對方因錯誤而財產受損 | 不誠實地作出虛偽陳述、具備意圖即成立 |
| 騙到一半被識破 | 未遂,處罰,得減輕 | 未遂,處罰 | 不以對方上當為必要,仍可能成立 |
| 基本刑度 | 5年以下 | 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 最重10年 |
| 加重 | 四種情形,1年以上7年以下 | 特別嚴重情形6個月以上10年以下 | 依量刑指引評估角色與損失 |
這些是外國的制度,不是台灣規定。放在一起看,就知道為什麼台灣要分既遂與未遂:台灣的詐欺罪要等對方真的上當、真的交出東西才算完成,騙到一半被識破,就是未遂。
被告詐欺可以做什麼:保留證據、律師陪同與不能做的事
被指控詐欺之後,能做的事比想像中多,而且多半是法律本來就給你的權利。
能做的事:
- 把時間軸寫下來:什麼時候、在哪個平台、說了什麼、收了多少錢、東西或服務有沒有給、之後怎麼處理。詐欺看的是交付當下,你的時間軸就是那一刻的地圖。
- 保留原始證據:完整對話(含對方帳號)、合約、報價單、出貨與物流紀錄、匯款與還款明細、當時的財務文件。手機保持原樣,不要換機、不要刪除。
- 請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前要告知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第245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可以在檢察官、警察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筆錄怎麼準備,〈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有完整整理。
- 把所有案件都告訴律師。對不同被害人的詐欺,常由不同縣市的警察分別移送、分屬不同法院審理。前面那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裡,前案先判並宣告緩刑,後案的被告雖然和解、只有2罪,仍因後案宣示判決時已受過有期徒刑宣告而不符緩刑條件。案件分散時,先判的那一件可能讓後面那一件拿不到緩刑。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已經繫屬不同法院的,經各法院同意可以裁定移送其中一個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要不要提出,交給律師評估。
- 想清楚認不認罪。自白、認罪協商、和解都會影響結果,但認不認罪是要跟律師討論的策略,不是單純為了減刑;保持緘默是法律給你的權利,司法院的量刑參考要點也寫明,不得因為被告保持緘默,就認定態度不良。事情還沒被發覺時,要不要自首(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也要先問過律師。
不能做的事:
- 不要刪除、修改對話,也不要事後補做文件。原本對你有利的證據會變得可疑,而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之虞,是羈押的理由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 不要跟共犯或上手對口供,也不要私下要求被害人改口,這同樣可能被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不要繼續做同樣的事,例如繼續幫人收款、轉帳。除了讓罪數增加,也可能成為預防性羈押的理由。
這條規定剛修過。根據中央社2026年4月17日的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的事由,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等罪納入;修正條文已於2026年5月13日公布。
能做與不能做的分界其實很清楚:把當時的事實與證據整理清楚、讓律師在場,並停止任何會讓情況變糟的行為;任何看起來像在掩蓋證據或影響證人的事,都不要碰。
詐欺罪的民事責任:刑事結果之外,賠償另外算
刑事案件處理的是國家要不要處罰你,民事處理的是被害人的損失誰來賠。兩件事互相影響,但各自計算。
| 刑事(詐欺罪) | 民事(賠償與返還) | |
|---|---|---|
| 誰發動 | 檢察官偵查、起訴 | 被害人起訴,或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 |
| 要件 | 故意加上不法所有意圖,且四個環節接上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 |
| 結果 | 刑罰、沒收 | 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 |
| 期限 | 追訴權時效20年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 |
| 多人參與 | 依各自的行為論罪 | 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
幾個被告最常忽略的地方:
- 民事的門檻比刑事低。民法第184條連過失都可能負賠償責任,所以刑事上不起訴或判無罪,不代表民事上一定不用賠。
- 被害人可以撤銷被騙時做的決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期限是發見詐欺後1年內、意思表示後10年內(第93條);撤銷之後,你拿到的東西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要依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返還。
- 求償的管道不貴。被害人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法院移送民事庭的,免納裁判費(第504條第2項)。
- 賠償與沒收的關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但緩刑的效力不及於沒收(刑法第74條第5項),判了緩刑,沒還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仍可能被沒收。
刑事結果與民事賠償是兩條線,刑事判多輕,都不等於民事不用賠;和解時把兩件事一起處理清楚,才不會留下尾巴。
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談詐欺罪案件
不是每個被指控詐欺的人都需要馬上委任律師,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應訊或開庭前先找律師談:
- 涉及的金額大、被害人不只一位,或案件分散在不同縣市。
- 可能落入加重詐欺: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網路散布、深偽。
- 借貸、買賣、投資糾紛被告詐欺,需要整理「交付當下」的證據。
- 被害人提出和解或民事求償,不確定怎麼回應、能做到多少。
- 已經收到起訴書、簡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想知道下一步。
- 以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緩刑條件可能受影響。
前兩種的共同點,是罪數與加重事由會直接把刑度往上推;第三種是證據的問題,越早整理,越能還原當時的情況。沒有人能保證結果,律師能做的,是幫你把事實、證據與選項攤開來看。
如果你想在應訊或開庭之前,先把事情經過和證據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律師會先說明處理方式與費用。
常見問題
第一次被告詐欺,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普通詐欺被判6個月以下時可以聲請易科罰金;被判2年以下、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偵查中也可能緩起訴,普通詐欺還可能職權不起訴。但加重詐欺最低刑就是1年、不能易科罰金,和解了也不保證緩刑,所以沒有人能事先保證結果。
詐欺罪金額很小也會成立嗎?

會。刑法第339條沒有金額門檻,騙幾百元和騙幾百萬元都可能成立詐欺罪,差別在量刑;普通詐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認為適當時,可以依第253條職權不起訴。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幾年?

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的最重本刑都在3年以上、10年未滿,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都是20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民事求償另有時效,侵權賠償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詐欺罪會被羈押嗎?

有可能,但要符合條件。一般羈押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且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詐欺罪也列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必要時,得羈押之(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依通知書到場應訊的情形,詳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
加重詐欺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可以。易科罰金限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加重詐欺最重本刑7年,所以不能易科罰金;不過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家人之間騙錢,也算詐欺罪嗎?

算,但處理方式不同。依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告訴要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賠錢之後,犯罪所得還會被沒收嗎?

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沒有還給被害人的部分,即使判了緩刑,仍可能被沒收,因為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沒收。
被害人願意寫「不追究」,有什麼用?

詐欺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被害人的不追究聲明不會讓案件結束;但它和和解、賠償的情形一起,會在檢察官決定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法官量刑與決定緩刑時被考量,所以聲明與和解的內容要寫清楚、做得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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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 關於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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