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與刑責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加重詐欺、未遂,和解為何不等於撤告

作者:鄭敦晉 律師 約 28 分鐘 發布
律師向前來詢問的人說明「這樣算詐欺罪嗎?」的封面插圖
詐欺罪要用詐術讓對方誤信、因此交付財物並受到損害,少一環就可能不成立或只到未遂。

收到通知書,案由欄寫著「詐欺」;或是跟人有金錢糾紛,對方撂下一句「我要告你詐欺」。這時候最想知道的通常是三件事:我做的事算不算詐欺罪?會判多重?跟對方和解,案子能不能撤掉?

先講結論:詐欺罪不是「讓別人損失錢」就成立,而是要一連串環節全部接上:用騙的方法、讓對方信以為真、對方因此交出錢或東西而受到損害,而且你一開始就打算把這些財物據為己有,或讓別人拿走。哪一環斷掉,結果可能是不構成,也可能是未遂。另外,詐欺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子自動結束,但會在檢察官和法官做決定時被列入考量。

這篇寫給被指控詐欺的人和家人,只講詐欺罪本身。交出帳戶的告誡與刑責,〈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另有完整說明;收到通知書之後怎麼應訊,請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

詐欺罪是什麼:施用詐術、對方誤信、交付財物,一環都不能少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四張由上往下排列的卡片用箭頭串起來,依序寫著施用詐術、對方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利益、受有損害,右側氣泡註明心裡要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底部寫少一環就不構成或只到未遂的解說圖
詐欺罪要四個環節一路接上,心裡還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這句話很長,拆開來看,像一排骨牌。第一張是「騙人的方法」,最後一張是「對方的損失」,中間每一張都要被前一張推倒:

環節白話講例子(通例)這一環沒有時
施用詐術用騙的方法:說假話、隱瞞重要事實、假冒身分網拍貼出根本不存在的商品不構成詐欺罪
陷於錯誤對方因此信以為真買家以為真的有貨對方沒上當,最多是未遂
交付財物或利益對方因為誤信,把錢、東西或利益交出來買家匯款沒有真正交付,最多是未遂
受有損害對方的財產因此減少錢付了,東西拿不到沒有損害,不能用詐欺罪處罰

最高法院很早就講過這個順序。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原判例說,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如果所用的方法不能認為是詐術,也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就不構成詐欺罪。(這則原判例依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把斷掉的情形列得更完整:不是一開始就基於不法得財的意圖、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沒有損害發生,或損害不是因為被騙陷於錯誤造成的,都不能直接用詐欺罪處罰。

主觀上要有故意,而且打算把財物據為己有

除了這四張骨牌,詐欺罪還看你心裡怎麼想。條文寫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你一開始就打算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或讓別人拿走。錢最後不在你口袋裡,不代表就沒事,條文本來就包括「為第三人」。

心裡的想法看不見,所以檢察官和法官會從客觀事實回頭推:你說了什麼、隱瞞了什麼、錢流向哪裡、事後怎麼處理。交出帳戶的人常遇到的「不確定故意」,〈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有專門一節,這裡不重複。

騙到的不只是錢:財產上的利益也算

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用同樣的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也一樣處罰,一般稱為詐欺得利,例如讓一筆債被免除,或沒付錢就享受到本來要付費的服務。

還有一點常被問:詐欺罪沒有金額門檻,條文沒有規定騙多少錢以上才算。金額大小影響的是量刑,以及後面會講到的程序選項。

所以判斷是不是詐欺罪,先看這排骨牌有沒有全部倒下:少了任何一張,結果就可能從「成立」變成「未遂」或「不構成」。

借錢不還、生意糾紛算不算詐欺罪:看交付當下有沒有騙

借錢不還、生意談不攏,本身不等於詐欺罪;關鍵在借錢或交易的當下,有沒有用騙的方法讓對方把錢交出來。很多詐欺告訴,起點是一筆借款、一份合約或一場買賣:錢給了、貨沒到,或借了錢遲遲不還,對方覺得被騙,就去告詐欺。

左右對照的解說圖:左邊青綠色欄是民事債務不履行,寫借錢時說的都是真的、事後變故才還不出來、仍持續聯絡分期還;右邊珊瑚紅欄是可能成立詐欺罪,寫借錢時就說謊、隱瞞早已欠債、拿到錢就封鎖
同樣是錢沒拿回來,差別在借錢那一刻有沒有說謊。

法院看的時間點,是「錢交出去的那一刻」。前面那件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說,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如果不是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的詐欺犯意,就跟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不同;私人之間的交易本來就有風險,不能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受損,就認定是詐欺,否則刑事詐欺與民事債務不履行就分不清了。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的說明把可能成立詐欺的情形分成兩種:借款或交易「當下」就誇大還款能力、隱瞞破產事實或產品瑕疵,是締約詐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還錢或履約,是履約詐欺。反過來,如果雙方當時的資訊沒有明顯不一致,只是事後發生變故(例如疫情)付不出來,原則上只會成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兩個常見的情況放在一起看(通例,不是真實個案):

情況A情況B
借錢時說了什麼開店周轉,說明營業狀況與還款來源,內容屬實說要繳醫藥費,其實是拿去還別的債
當時的財務狀況店有營收,也有還款計畫早已欠下多筆借款,隱瞞未說
後來發生什麼遇到變故倒店,還不出來,仍持續聯絡、分期還了一部分拿到錢就封鎖對方
比較可能的評價原則上是民事債務不履行可能被認為借款當下就施用詐術

「還不出來」本身不是犯罪,「借的時候就在騙」才是。所以被告詐欺時,最有用的證據常常是當時留下來的東西:借錢時的對話、用途與還款來源的說明、當時的財務文件,以及之後有沒有持續聯絡、還過多少。

同樣是錢沒拿回來,檢察官和法官會回到交付當下,看那時候有沒有施用詐術、是不是一開始就不打算履行。

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怎麼分:四種加重情形

符合刑法第339條的是普通詐欺。如果同時有下面四種情形之一,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四格卡片分別寫冒用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對公眾散布、深偽影像或聲音並各附一個例子,底部深紅色橫條用箭頭標示普通詐欺5年以下變成加重詐欺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分類圖
只要符合四種情形其中一種,普通詐欺就變成加重詐欺。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例如假冒警察、檢察官、法院。
  2.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例如分工打電話、收款、轉帳的集團。
  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例如在網路上對不特定的人投放假投資廣告。
  4.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也就是常說的深偽。

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成立加重詐欺,不需要四種都有。第4款是2023年5月31日增訂的,網路上有些資料還停在三款的版本。

為什麼要加重?第339條之4的立法理由說明:冒用公務員名義,侵害的不只是個人財產,還有公眾對公權力的信賴;多人共同行使詐術,較容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惡性也較重;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深偽影像、聲音容易流傳,影響層面比普通詐欺嚴重。白話說,加重的理由都在「更容易騙到人、騙到更多人」。

刑法詐欺章還有幾種相近的罪名,放在一起比較:

罪名條文典型情形法定刑
普通詐欺第339條騙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收費設備詐欺第339條之1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物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詐欺第339條之3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第339條之4普通詐欺+四種情形之一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準詐欺第341條乘未滿18歲人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使之交付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還有兩個延伸。第一,2024年公布、2026年1月修正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加重詐欺為核心,使人交付的財物達100萬元、1,000萬元、1億元時分三級再加重,自白並在期限內付清和解金額也有減刑規定,這部條例的細節另有專文。第二,「三人以上共同」在替詐騙集團領錢、收款的案件特別常見,車手的刑責也另有專文說明。

整理起來,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的差別不在金額,而在手法: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對公眾散布、深偽。一旦落入加重,最低就是1年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職權不起訴這些出口也跟著關上。

詐欺罪的刑度:會不會被關,看罪名、宣告刑和幾道門檻

詐欺罪會不會被關,要看三件事:是普通還是加重詐欺、法官最後判多重,以及能不能通過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些門檻。先看一個數字:依法務部法務統計,2026年1到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的人當中,詐欺罪有29,196人,是人數最多的罪名。

三道由上往下的門檻寫著罪名是普通或加重詐欺、法官判多重、能不能易科罰金或緩刑,下方三列結果分別是普通詐欺判6個月以下可聲請易科罰金、加重詐欺不能易科罰金、判2年以下且符合前科條件可能緩刑的流程圖
會不會進監獄,要看罪名、宣告刑,以及易科罰金或緩刑的門檻。

讀刑度要分兩個詞。法定刑是條文寫的範圍,像菜單上的價格區間;宣告刑是法官最後判的刑,才是你這一桌實際的帳單。真正決定要不要進監獄的,是宣告刑,不是條文上的最重刑度。

普通詐欺(第339條)加重詐欺(第339條之4)
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得按既遂之刑減輕處罰,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可能不適用
緩起訴可能可能
認罪協商可能可能
易科罰金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聲請不可以;宣告6個月以下時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宣告2年以下,且符合前科條件同左
追訴權時效20年20年
預防性羈押列入列入

表上每一格的依據:

  • 未遂: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職權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只適用第376條第1項各款案件,第376條第1項第5款列的是刑法第339條、第341條,沒有第339條之4。
  • 緩起訴:第253條之1排除死刑、無期徒刑與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兩種詐欺都在範圍內,期間1到3年。
  • 認罪協商:第455條之2同樣排除死刑、無期徒刑與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另排除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協商判決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第455條之4)。
  •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限最重本刑5年以下、宣告6個月以下,每日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准;不能易科的6個月以下宣告,依第3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加重詐欺最低1年,要有未遂、酌減等減輕事由,宣告刑才可能落到6個月以下。
  • 緩刑:刑法第74條,宣告2年以下,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執行完畢、赦免後5年內未再受此類宣告),得宣告2到5年緩刑。
  • 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之罪是20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預防性羈押:後面「被告可以做什麼」一節說明。

算一筆帳會比較有感:假設普通詐欺被判6個月、准予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大約要準備18萬元左右;如果是每日3,000元,大約54萬元。易科罰金是用錢換不進監獄,金額不小,而且要法院判得夠輕、又認為適合才行。

實際判多重:刑法第57條的十項量刑事由與被害人數

實際落在哪裡,看刑法第57條。它要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十件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第59條還允許酌量減輕。

國外看的方向也差不多。英國量刑委員會的詐欺量刑指引先看可責性(在集團裡的角色、計畫的程度),再看損害(實際或意圖造成的損失),最後考量真誠悔悟、無前科等減輕因素。這是英國的制度,不是台灣規定,但看得出來,角色、損失與犯後態度,是量刑時繞不開的三件事。

被害人不只一位時要特別注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說,加重詐欺取財罪侵害的是個人財產法益,罪數依被害人數、被害次數計算,一位被害人就可能是一個罪,再依刑法第51條合併定應執行刑。這也是詐欺案件刑期常常疊高的原因。

想知道類似案件大概判多少,司法院2024年11月起開放民眾使用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涵蓋詐欺等十類案件,每日更新。查到的是過去判決的分布,能幫你理解範圍,不是你這件案子的答案。

詐欺如果還涉及把錢轉出、隱匿金流,也可能另外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一般洗錢罪;同一份法務統計裡,洗錢防制法的有罪人數是17,638人,排在第四。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會不會被關,取決於罪名是普通還是加重、宣告刑落在哪裡,以及有沒有通過易科罰金或緩刑的門檻;而宣告刑落在哪裡,看的就是第57條那十件事。

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和解不等於撤告

答案是:原則上不是,只有特定親屬之間例外。先說告訴乃論是什麼。告訴乃論的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究,被害人撤回告訴,案子就結束;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偵查,被害人告不告都一樣。打個比方,前者像一扇要被害人按門鈴才會開的門,後者像警報器,響了就會有人來。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刑法第339條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詐欺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被害人說不告了、撤回告訴,案子不會因此結束。

例外只在親屬之間。刑法第343條讓詐欺罪準用第324條:

你和被害人的關係效果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得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
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須告訴乃論
沒有上述親屬關係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會結束案件

屬於告訴乃論的情形,告訴要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有沒有用?在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它沒有讓案件結束的效力,但不是沒有意義:被害人的意見,以及你們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償,會在檢察官決定處分、法官量刑時被考量,下一節拆開講。

一句話:和解不是撤告;詐欺罪的案子會繼續走,和解改變的是結果,不是程序本身。

和解對詐欺罪被告的影響:從檢察官到法官,每一關怎麼看

和解不會讓詐欺案結束,但每一道關卡都會看到它:

由上往下的時間軸列出偵查中、檢察官處分、審判中、量刑、緩刑、沒收六個階段,每一階段寫一句和解或賠償的作用,底部寫看實際付了多少不是簽了什麼的解說圖
和解不會讓案子結束,但從偵查到沒收,每一關都會被看到。
階段和解或賠償可能的作用依據
偵查中檢察官得移付調解;被告與被害人可以聲請轉介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
檢察官處分普通詐欺可能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可以附「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等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
審判中法院得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認罪協商可以約定道歉、賠償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455條之2
量刑犯罪後之態度是量刑事由;情狀可憫恕得酌減刑法第57條第10款、第59條
緩刑緩刑可以附「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等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
沒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法院怎麼看「犯後態度」?司法院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5點寫得很具體:審酌悔悟態度,要考量是否自白、自白的時間點、為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所做的努力,而且不得以被告緘默作為認定態度不良的依據;審酌有無盡力賠償,要綜合考量與被害人溝通的過程、約定的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的狀況,不得只看有沒有達成民事和解的約定。

講得更直接一點:法院看的不是「簽了一張和解書」,而是你實際付了多少、什麼時候付、怎麼跟被害人溝通。

表裡的「轉介修復」,指的是修復式司法。依臺北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問答,它是讓犯罪當事人和相關的人坐下來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最重要的前提是雙方自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有意願的被告或被害人,可以向承辦檢察官申請,由檢察官詢問雙方意願後轉介。參與修復不會取代原本的偵查、審判或執行,兩者是平行雙軌;協議與履行的情形,可以作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與量刑的參考。新北地檢署的說明也列出加害人參加的條件,包括已承認犯行、有承擔責任的意願,而且是自己想參加,不是為了減輕刑責或提早假釋。所以修復式司法是為了修復傷害設計的,不是減刑的捷徑。

答應了卻做不到,後果可能比沒答應更麻煩:

  • 緩起訴附的條件沒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要回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 緩刑附的負擔違反情節重大,法院得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之1)。
  • 緩起訴與緩刑裡「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的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刑法第74條第4項)。

和解也不保證緩刑。根據ETtoday 2026年9月19日的報導,桃園地院一件替詐騙集團向被害人收取5萬元的案件,被告已和解並獲原諒,仍被判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也沒有給緩刑,報導引述的理由是詐欺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人際信賴。這是新聞轉述,個案以判決為準,但它提醒一件事:和解是重要的加分,不是保證。

談和解要記得對面是真的損失了錢的人。詐欺和解的金額、怎麼付,依個案協商,要不要和解、接受什麼條件,是被害人的權利。

說到底,和解在偵查、審判、執行每一關都可能被看見,但看的是誠意與實際履行;它不會讓案子結束,也不保證一定緩刑。

詐欺未遂怎麼算:對方沒上當、錢被凍結,結果不一樣

詐欺未遂也會被處罰: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加重詐欺的第339條之4第2項也一樣。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第26條則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三列對照的解說圖:不構成是方法根本不算詐術、對方不可能因此誤信;未遂是已開始騙但對方識破,例如配合警方交付偽裝款項;既遂是錢已匯進對方能領的帳戶,之後帳戶被凍結仍是既遂
錢匯進去之後帳戶才被凍結,仍然是既遂,不是未遂。

最高法院的判決,把結果分成三種:

情況結果依據
用的方法根本不能算詐術,也不會讓人誤信不構成詐欺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原判例
已經開始騙,但對方識破,沒有真正交付(例如配合警方虛與委蛇、交付報紙偽裝的款項、故意只匯1元)詐欺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對方受騙,把錢匯進行為人能隨時提領的帳戶詐欺既遂;之後帳戶被警示、凍結、沒領到,也不會變成未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處理的是一件假冒公務員的案件:被害人在見面前就發現被騙、報了警,配合員警帶著用報紙偽裝的「300萬元」赴約。法院認為,詐欺取財只要已經著手施用詐術,就成立未遂犯;對方有沒有因此陷於錯誤,跟未遂犯的成立無關。被告主張依46年那則原判例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說明,那則原判例的前提是「所用方法根本不能認為詐術」,跟已經著手施詐的情形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判決回答了另一個常見的誤會:錢匯進帳戶後被凍結、沒領出來,算不算未遂?判決認為,被害人受騙把錢匯入行為人掌控的人頭帳戶時,行為人已處於隨時可以提領的狀態,當下就是既遂,不會因為帳戶之後被警示、凍結而變成未遂。

既遂與未遂的界線,看的是對方有沒有真的上當、財物有沒有真的交到行為人能控制的地方。換個說法:「錢沒領到」不等於「沒騙成」。

德國和英國怎麼處理「騙到一半」

台灣的詐欺罪結構跟德國很像。德國刑法第263條把詐欺描述為:以虛構事實或扭曲、隱瞞真實事實引起或維持錯誤,損害他人財產,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財產利益的意圖;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未遂可罰,情節特別嚴重時(例如以集團成員身分或以此為業)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

英國的做法不一樣。英國2006年詐欺法第2條處罰的是「不誠實地作出虛偽陳述,並意圖藉此獲利或使人受損」;英國皇家檢察署的指引說明,這個罪看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陳述有沒有被相信、有沒有影響到任何人都不重要,也不需要真的有得利或損失。依第1條,循正式起訴程序定罪最重處10年。

台灣德國英國
什麼時候算完成對方受騙交付、受有損害對方因錯誤而財產受損不誠實地作出虛偽陳述、具備意圖即成立
騙到一半被識破未遂,處罰,得減輕未遂,處罰不以對方上當為必要,仍可能成立
基本刑度5年以下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最重10年
加重四種情形,1年以上7年以下特別嚴重情形6個月以上10年以下依量刑指引評估角色與損失

這些是外國的制度,不是台灣規定。放在一起看,就知道為什麼台灣要分既遂與未遂:台灣的詐欺罪要等對方真的上當、真的交出東西才算完成,騙到一半被識破,就是未遂。

被告詐欺可以做什麼:保留證據、律師陪同與不能做的事

被指控詐欺之後,能做的事比想像中多,而且多半是法律本來就給你的權利。

能做的事:

  1. 把時間軸寫下來:什麼時候、在哪個平台、說了什麼、收了多少錢、東西或服務有沒有給、之後怎麼處理。詐欺看的是交付當下,你的時間軸就是那一刻的地圖。
  2. 保留原始證據:完整對話(含對方帳號)、合約、報價單、出貨與物流紀錄、匯款與還款明細、當時的財務文件。手機保持原樣,不要換機、不要刪除。
  3. 請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前要告知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第245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可以在檢察官、警察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筆錄怎麼準備,〈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有完整整理。
  4. 把所有案件都告訴律師。對不同被害人的詐欺,常由不同縣市的警察分別移送、分屬不同法院審理。前面那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裡,前案先判並宣告緩刑,後案的被告雖然和解、只有2罪,仍因後案宣示判決時已受過有期徒刑宣告而不符緩刑條件。案件分散時,先判的那一件可能讓後面那一件拿不到緩刑。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已經繫屬不同法院的,經各法院同意可以裁定移送其中一個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要不要提出,交給律師評估。
  5. 想清楚認不認罪。自白、認罪協商、和解都會影響結果,但認不認罪是要跟律師討論的策略,不是單純為了減刑;保持緘默是法律給你的權利,司法院的量刑參考要點也寫明,不得因為被告保持緘默,就認定態度不良。事情還沒被發覺時,要不要自首(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也要先問過律師。

不能做的事:

  1. 不要刪除、修改對話,也不要事後補做文件。原本對你有利的證據會變得可疑,而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之虞,是羈押的理由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2. 不要跟共犯或上手對口供,也不要私下要求被害人改口,這同樣可能被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 不要繼續做同樣的事,例如繼續幫人收款、轉帳。除了讓罪數增加,也可能成為預防性羈押的理由。

這條規定剛修過。根據中央社2026年4月17日的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的事由,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等罪納入;修正條文已於2026年5月13日公布。

能做與不能做的分界其實很清楚:把當時的事實與證據整理清楚、讓律師在場,並停止任何會讓情況變糟的行為;任何看起來像在掩蓋證據或影響證人的事,都不要碰。

詐欺罪的民事責任:刑事結果之外,賠償另外算

刑事案件處理的是國家要不要處罰你,民事處理的是被害人的損失誰來賠。兩件事互相影響,但各自計算。

刑事(詐欺罪)民事(賠償與返還)
誰發動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害人起訴,或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
要件故意加上不法所有意圖,且四個環節接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
結果刑罰、沒收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
期限追訴權時效20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
多人參與依各自的行為論罪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幾個被告最常忽略的地方:

  • 民事的門檻比刑事低。民法第184條連過失都可能負賠償責任,所以刑事上不起訴或判無罪,不代表民事上一定不用賠。
  • 被害人可以撤銷被騙時做的決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期限是發見詐欺後1年內、意思表示後10年內(第93條);撤銷之後,你拿到的東西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要依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返還。
  • 求償的管道不貴。被害人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法院移送民事庭的,免納裁判費(第504條第2項)。
  • 賠償與沒收的關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但緩刑的效力不及於沒收(刑法第74條第5項),判了緩刑,沒還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仍可能被沒收。

刑事結果與民事賠償是兩條線,刑事判多輕,都不等於民事不用賠;和解時把兩件事一起處理清楚,才不會留下尾巴。

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談詐欺罪案件

不是每個被指控詐欺的人都需要馬上委任律師,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應訊或開庭前先找律師談:

  • 涉及的金額大、被害人不只一位,或案件分散在不同縣市。
  • 可能落入加重詐欺: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網路散布、深偽。
  • 借貸、買賣、投資糾紛被告詐欺,需要整理「交付當下」的證據。
  • 被害人提出和解或民事求償,不確定怎麼回應、能做到多少。
  • 已經收到起訴書、簡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想知道下一步。
  • 以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緩刑條件可能受影響。

前兩種的共同點,是罪數與加重事由會直接把刑度往上推;第三種是證據的問題,越早整理,越能還原當時的情況。沒有人能保證結果,律師能做的,是幫你把事實、證據與選項攤開來看。

如果你想在應訊或開庭之前,先把事情經過和證據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律師會先說明處理方式與費用。

常見問題

第一次被告詐欺,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普通詐欺被判6個月以下時可以聲請易科罰金;被判2年以下、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偵查中也可能緩起訴,普通詐欺還可能職權不起訴。但加重詐欺最低刑就是1年、不能易科罰金,和解了也不保證緩刑,所以沒有人能事先保證結果。

詐欺罪金額很小也會成立嗎?

會。刑法第339條沒有金額門檻,騙幾百元和騙幾百萬元都可能成立詐欺罪,差別在量刑;普通詐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認為適當時,可以依第253條職權不起訴。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幾年?

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的最重本刑都在3年以上、10年未滿,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都是20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民事求償另有時效,侵權賠償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詐欺罪會被羈押嗎?

有可能,但要符合條件。一般羈押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且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詐欺罪也列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必要時,得羈押之(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依通知書到場應訊的情形,詳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

加重詐欺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可以。易科罰金限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加重詐欺最重本刑7年,所以不能易科罰金;不過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家人之間騙錢,也算詐欺罪嗎?

算,但處理方式不同。依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告訴要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賠錢之後,犯罪所得還會被沒收嗎?

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沒有還給被害人的部分,即使判了緩刑,仍可能被沒收,因為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沒收。

被害人願意寫「不追究」,有什麼用?

詐欺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被害人的不追究聲明不會讓案件結束;但它和和解、賠償的情形一起,會在檢察官決定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法官量刑與決定緩刑時被考量,所以聲明與和解的內容要寫清楚、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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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鄭敦晉所長

曾任建設集團資深法務律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深評議員,處理不動產、工程、金融與公司事務,也承辦家事與一般民刑事案件。

  • 敦洋法律事務所 所長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資深評議員
  • 甲山林建設集團 資深法務律師
  •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主要處理金融商品消費糾紛、金融犯罪刑事訴訟、一般民刑事訴訟、不動產交易訴訟、建築工程訴訟、裝修工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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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閱的現行條文撰寫),個案請洽律師。官方統計、量刑資訊系統與新聞內容可能更新,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情境是常見情況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引用的判決用來說明法院怎麼看事實,案件結果仍取決於證據與個別情況,沒有人能事先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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