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與刑責
車手刑責怎麼算?罪名與刑期、一罪一罰、被騙算不算故意、自白減刑

接到通知書,上面寫著「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或是家人說,自己只是找了一份「收款外務」「代收貨款」的打工,結果在取款現場被警察帶走。這時候最想知道的,通常是三件事:會判幾年?明明只領了一兩次錢,為什麼起訴書上列了一長串?說自己不知道,有沒有用?
「車手」是詐騙集團對跑腿取款的人的稱呼:拿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去領錢、當面向被害人收現金、去超商收裝著存摺和提款卡的包裹,或是把收來的錢再往上交。先講結論:車手在法律上通常不是「幫忙」的人,而是詐欺的共同正犯;一次取款常同時構成加重詐欺、洗錢與參與犯罪組織,最後從最重的加重詐欺處罰,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更要緊的是,罪是按被害人一位一位算的,罪一多,合併後的刑期很容易超過緩刑的2年門檻。
這篇只講車手這個角色。詐欺罪本身怎麼成立、和解為什麼不等於撤告,同批的〈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另有說明;條例的金額門檻與減刑新制,請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的影響〉;只交出帳戶、沒有取款的人,請看〈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文中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
車手是什麼:取款、面交、收簿、收水,法院多半當成詐欺的共同正犯
詐騙集團是分工的。有人打電話、在網路上騙人,有人收人頭帳戶,有人去領錢,有人收錢再往上交。車手,就是站在最前線、直接碰到錢的那一群人。

| 角色 | 實際在做什麼 | 法院常見的評價 |
|---|---|---|
| 提款車手 | 拿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到ATM或臨櫃把被害人匯進來的錢領出來 | 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提領得手另成立一般洗錢罪 |
| 面交車手 | 假扮投資公司專員、公司外務,當面向被害人收現金,常出示收據或工作證 | 加重詐欺+洗錢;收據、工作證是假的,另有偽造文書 |
| 收簿手(取簿手) | 到超商或指定地點收、轉寄裝著存摺、提款卡的包裹 | 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以報酬或騙術收集別人帳戶,另有洗錢防制法第21條 |
| 收水 | 向車手收錢,再交給更上層的人 | 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 |
只負責其中一段,為什麼要對整件詐騙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把分工講得很清楚:集團裡有騙被害人的「機房」、領取並轉交人頭帳戶包裹的「取簿手」、提領贓款的「車手」、收贓款上繳的「收水」,成員之間未必彼此認識,但這種間接聯絡,正是細密分工的犯罪模式。只要參與的行為是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要對參與犯行的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不必每個階段都親自參與。這就是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
打個比方,這像一場接力賽:你只跑最後一棒,成績還是算在整個隊伍身上。
這也是車手和「人頭帳戶」最大的不同。只把帳戶交出去的人,常被評價為幫助犯(刑法第30條,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或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交付帳戶;親手去領錢、收錢、轉交的人,則從「借出工具」變成「參與實行」,通常不會被評價為幫助犯。
洗錢的部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在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統一見解:車手把集團騙進人頭帳戶的錢領出來得手,就成立一般洗錢罪。現金被領出、交給上手,錢的去向就斷了線,這正是洗錢要處罰的事。
還有一個現實要知道:車手是整個集團裡最容易被找到的位置。依警政署統計通報,2024年9月到12月,警察查獲12到23歲涉詐欺的嫌疑犯8,706人,其中擔任車手的有5,145人,接近6成。日本也一樣,日本警察廳的統計顯示,2024年因特殊詐欺被檢舉的2,274人中,當面收錢、提款與把風的人占72.6%,集團中樞只占2.2%。站在最前線碰到錢的人,是最容易被找到的那一環,下指令的人反而躲在後面。
所以談車手刑責,起點不是「我只負責跑腿」,而是法院會把你放進整個詐騙流程裡看,你負責的那一段,就是犯罪的一部分。
車手刑責涉及哪些罪: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面交還可能有偽造文書
車手案件的起訴書,最常出現前三條;面交、收簿或找人加入的,還可能碰到後面幾條:
| 罪名 | 條文 | 法定刑 | 可能出現的情形 |
|---|---|---|---|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加重詐欺)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 幾乎所有車手案件 |
| 一般洗錢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 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 領出或收到現金後轉交,讓金流斷線 |
| 參與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除 | 加入三人以上、有分工、為了賺錢持續運作的集團 |
|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自己再找朋友、同學來當車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依偽造私文書處斷: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面交時交給被害人假收據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面交時出示假工作證 |
|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 | 刑法第158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假扮檢警或法院人員收「監管」的錢 |
|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 |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收簿手以報酬或騙術收集別人的帳戶 |
(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第216條、刑法第158條)
看到這張表先別慌,這些罪不是全部加在一起算。刑法第55條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好幾個罪名,從最重的那一個處罰。車手一次取款同時構成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組織時,通常從加重詐欺處斷。這像一腳同時踩到三條線:裁判按最重那條判,另外兩條也記在紀錄上,量刑時還是會被看見,後面講自白減刑時會用到。
車手案件多半有派工的人、收錢的人,再加上車手自己,人數就到了三人以上,所以最常見的是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另外三款(冒用公務員名義、透過網路對公眾散布、深偽)的一般說明在〈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這裡只講跟車手有關的一點:加重條件要你知道或預見,才算在你頭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911號判決是一件面交車手的案子。被告依指示列印偽造的投資機構收據,還有寫著自己名字的工作證,假扮「收款專員」向被害人收錢,再交給集團。法院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一般洗錢,從一重處斷。檢察官另外主張,被害人是看到臉書假投資廣告受騙,車手也該負「網路散布」的加重責任;法院沒有採納,理由是負責收款的車手對集團用什麼手法騙人,未必有所認知,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就不能算在他頭上。
這一點會連動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又同時冒用公務員、網路散布或深偽,要加重二分之一。上面那件因為網路散布不成立,第44條也跟著不適用。條例的金額門檻與加重細節,請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的影響〉。
收簿手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討論過一位以每件包裹500元的代價,替集團收、轉寄提款卡包裹的取簿手。研討結果認為他是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罪數依被騙交出帳戶和被騙匯款的被害人人數計算。
整理起來,車手的罪名不只「詐欺」兩個字,但多個罪名會被同一個行為綁在一起,從最重的加重詐欺處罰;真正讓刑期變重的,是下一節要講的「罪有幾個」。
車手一罪一罰怎麼算:每位被害人一個罪,參與組織只算一次
網路上常看到「領一次錢算一罪」的說法,這不精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討論過一個典型情況:車手一次從人頭帳戶領出11萬元,裡面有被害人A的5萬元和被害人B的6萬元。初步討論時認為一次提領只算一罪,但審查意見以22票對0票推翻,研討結果採數罪併罰:詐欺侵害的是每一個人的財產,罪數依被害人數決定;車手取款是整個詐騙的最後一環,要分擔對每一位被害人的罪責。所以一次提款、兩位被害人,就是兩個罪。
反過來,同一位被害人分好幾次匯款、你分好幾次去領,實務上常把它看成接續進行的一個行為,評價為一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就是罪數疊起來的樣子:一位收水經手31位被害人的錢,被判31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他上訴主張應該按他交給車手的提款卡張數計算,最高法院沒有採納,維持依被害人人數計算。
參與犯罪組織罪剛好相反,只算一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說明,參與犯罪組織是繼續犯,從加入到脫離都是同一個行為,只跟「最先繫屬於法院的那件案子」裡的「第一次」加重詐欺一起評價,其他加重詐欺單獨論罪,不再重複算組織罪。就像入場時刷的會員卡,只刷一次。
這條規則在車手案件很實際。同一位車手經手的被害人,常分散在不同縣市報案,案子會由不同地檢署、不同法院處理;哪一件先進法院,參與組織罪就跟著那一件。
算一筆帳(通例,不是真實個案):某人當了一週提款車手,去了3次ATM,3次領出的錢,分別來自5位被害人。
| 怎麼算 | 結果 |
|---|---|
| 網路上「領一次算一次」的說法 | 3個罪 |
| 實務依被害人計算 | 可能是5個加重詐欺罪 |
| 參與犯罪組織罪 | 只在最先進法院那件的第一次犯行一起評價,不會變成5次 |
| 洗錢 | 跟每一次的加重詐欺綁在一起,從一重處斷 |
結論是:刑期不是看你出門幾次,而是看你經手的錢來自幾位被害人。而且被抓到的那一次,常常只是最後一次,前面幾次的被害人,會在之後的偵查裡陸續出現。
車手判多久:每個罪的刑期、合併後的應執行刑,與緩刑的2年門檻
很多人搜尋「車手判幾年」,答案要分兩層看:每一個罪判多少,以及合併後實際要執行多少。法官會先就每一個罪分別判一個刑期(宣告刑),再合併成實際要執行的刑期(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執行刑在「各罪中最長的那一個」以上、「全部加總」以下決定,但不得超過30年。

可以想成疊積木:最後的高度,一定不低於最高的那一塊,也不會高過全部疊起來;實際落在哪裡,看整體情節。
前面那件31罪的收水案,各罪刑期是有期徒刑1年1月共9罪、1年3月共22罪,全部加總超過37年,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單一罪看起來不重,合起來就是好幾年。
再看一件今年的提款車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判決:
| 項目 | 內容 |
|---|---|
| 角色與時間 | 拿提款卡提領贓款的車手,參與2天 |
| 被害人 | 3位,所以是3個罪 |
| 減刑事由 | 偵查到審判都承認,並繳回犯罪所得4,000元: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洗錢與參與組織的自白減刑,在量刑時一併考量 |
| 和解 | 與其中2位被害人調解或和解;第3位沒有到調解 |
| 各罪刑期 | 1年4月、1年5月、1年8月 |
| 應執行刑 | 2年4月 |
| 緩刑 | 沒有前科,但應執行刑超過2年,不符合緩刑條件 |
這件的被告主張自己只參與2天、情節輕微,請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法院認為短短2天就造成3名被害人損失,是集團犯罪計畫的重要一環,不予採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也被駁回。
關鍵在最後一列。刑法第74條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才可能緩刑。這份判決引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要旨說明:數罪併罰的案件,除了每一罪都不能超過2年,合併定出來的應執行刑也不能超過2年,才可以緩刑。坦承、繳回、和解都做了,三個罪疊起來,還是過了那條線。
罪多,也不一定就判得比較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是一位收水,17位被害人、17個罪。二審認為一審把每一罪都判1年2月,沒有區分各被害人損失的多寡,也來不及審酌她在二審坦承,改判每罪1年或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刑不是把各罪加起來,而是法官看整體情節,在法定範圍內收斂出來的。所以別人判幾年,不能直接套在自己身上。
只有一位被害人的案子,結果又不一樣。前面那件第4911號的面交車手,沒有和被害人調解,也沒有賠償,但法院認為他偵查到審判都承認,也沒有證據證明拿到報酬,依修正前第47條減輕後,判有期徒刑1年。
被警察誘捕、錢沒拿到的,多半是未遂。根據中國時報2026年10月5日的報導,高雄一位車手在被害人配合警方的誘捕現場被捕,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判有期徒刑8月確定;自由時報2026年10月4日的報導則提到,台中一位77歲婦人出面收取45萬元時被捕,同樣論以未遂,判有期徒刑1年6月。這些是新聞轉述的個案,實際以判決為準。
國外也看得到類似的方向。日本法務省2021年犯罪白書調查特殊詐欺被告的判決,犯案只有1件的,全部實刑(不給緩刑、直接執行)的比例就超過三分之一,2件以上提高到七成多到九成多。英國量刑委員會的洗錢量刑指引,則把「在他人指示下執行有限的功能」「因脅迫、恐嚇或被利用而參與」列為可責性較低的情形。台灣法院量刑時也會依刑法第57條審酌角色與參與程度,但臺中分院那件也說明,只參與2天的提款車手,仍被認為是犯罪計畫的重要一環。這些國外資料只是理解的角度,不是台灣規定。
說到底,車手的刑期要看兩個數字:每一罪判多少,以及合併後的應執行刑;能不能緩刑,看的是後面那一個。
被騙去當車手,法院怎麼判斷故意:看工作內容、報酬,以及有沒有理由排除詐騙
很多車手是從求職開始的。「被騙」能不能讓自己不成立犯罪,關鍵在故意。刑法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故意;預見事情可能發生,而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也以故意論,就是常說的不確定故意。交出帳戶的情形,〈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有一節專講;這裡只看車手。

法院判斷車手有沒有「預見」,看的是工作本身。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維持的原判決,認定一位透過報紙廣告應徵「電子遊戲場稽核」的被告:工作只是依指示向特定人收錢、再轉交給指定的人,內容極為簡單、勞力付出甚微,卻能拿到收取金額1%或2%的報酬,地點又一再更換,顯不合常理,因此認為她預見對方可能是詐欺集團,仍為了報酬加入,有不確定故意。她從中抽取的報酬合計1萬8,000元,被判13個加重詐欺罪。後來她拿別人求職當車手獲判無罪的新聞聲請再審,法院認為那是別人的案件,和她的犯罪事實無關。
前面那件第41號更審判決所引用的一審事實認定,把這個推論講得更白:一般人付錢可以直接匯款,沒有必要付報酬請別人代為提領、收取、轉交;這種工作常和詐欺有密切關連,也會掩飾錢的流向。法院等於在問:如果這是正常的生意,為什麼需要你?
日本的特殊詐欺也有同樣的角色:當面向被害人收錢、收包裹的叫「受け子」,用提款卡領錢的叫「出し子」。日本最高裁判所2018年12月11日判決和12月14日判決,都是原審判無罪、最高裁撤銷改判有罪的案件:被告依指示到空屋或自己家裡,冒用收件人的名字收下被害人寄出的包裹,再交給回收的人,反覆多次並領取報酬。最高裁判斷的方式值得參考:重點不在被告有沒有被明白告知「這是詐騙」,而在找不到任何事情,能讓他合理排除「這可能是詐騙」。這是日本的判決,不是台灣的規定,但台灣法院判斷「有沒有預見」時,看的也是同一類客觀事實。
把台灣的判決和新聞放在一起看:
| 法院常拿來推論「你應該想得到」的事實 | 可能對你有利、要保留證據的事實 |
|---|---|
| 工作只是收錢、轉交,報酬按收取金額抽成(112台抗20) | 有正式的公司、合理的月薪,而不是按金額抽成 |
| 只用通訊軟體聯絡,從沒見過雇主,卻放心讓你經手鉅款(台中77歲婦人案新聞) | 有面試、工作說明或契約,對話看得出你被告知的是合法業務 |
| 收款地點一再更換(112台抗20) | 工作一段時間都沒拿到錢,察覺不對勁後主動向家人或警方求助 |
| 被要求出示來路不明的收據、工作證(115上訴4911) | 被騙的經過有完整的對話紀錄可以佐證 |
| 同樣的事反覆做了很多次(日本最高裁兩件判決) | 只做過一次,一發現有問題就停止 |
右欄不是空話。根據自由時報2023年3月18日的報導,屏東地院審理5位應徵批發公司「收取貨款」工作的年輕人,他們的工作是到車站等地點收錢再轉交,月薪約2萬5,000元,有人做了2個月都沒領到薪水,察覺有異後主動向家人或警方求助。法院認為,他們可能是社會經驗不足判斷錯誤,或因求職孔急而誤信,證據不足以認定和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判5人無罪。
日本法務省的同一份犯罪白書也觀察到,受け子、出し子比其他角色更常出現「想得太輕鬆」「被騙或被威脅」「生活困窮」的動機,而且過半只被承諾報酬,實際上根本沒拿到。末端角色常是被利用的人,這是事實;但在台灣,被利用不會自動等於不知情,還是要回到證據。
如果你是被威脅、被控制才去取款的,一定要告訴律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處罰用強暴、脅迫等方法讓人加入組織、或阻止成員脫離的人;被迫的經過,對故意與量刑都可能有影響。
換句話說,法院不是聽你說「不知道」,而是看當時的事實,讓你有沒有理由相信這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車手自白與自首減刑:三套規定一起看,繳回的是自己拿到的報酬
車手案件常同時碰到三套自白減刑的規定:
| 規定 | 要做到什麼 | 效果 |
|---|---|---|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2026年1月23日起)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 | 得減輕其刑 |
| 修正前條例第47條(行為在2026年1月23日以前,法院比較新舊法後常適用)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有犯罪所得的,要自動繳交 | 減輕其刑 |
|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有所得的,要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 減輕其刑;因而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共犯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 減輕其刑;自首並脫離組織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
(條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有四個重點。
第一,要繳回的「犯罪所得」,是你自己實際拿到的報酬,不是被害人損失的總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對修正前第47條這樣統一見解;沒有實際拿到任何所得的,只要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就符合減刑要件。臺中分院那件,車手繳回的是自己的4,000元;第4911號那件,沒有證據證明拿到報酬,只要自白就適用。報酬通常不大:第41號更審判決所附的一審判決裡,同一個集團的幾位車手與收水,被沒收的犯罪所得從3,200元到1萬多元不等。
第二,洗錢罪和參與組織罪多半是「輕罪」,它們的自白減刑不會直接把刑度往下砍,但法院量刑時要一併考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處理的是一位車手的上訴,撤銷原判決的理由之一,就是原審沒有說明他洗錢罪的自白減刑為什麼不適用。臺中分院那件也是這樣處理:條例第47條直接減輕,洗錢與組織的減刑事由,在量刑時併予審酌。
第三,三套規定都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前面否認、後面才承認的,常常就用不上。第41號那件的收水,在偵查和一審都否認,到二審才坦承,也沒有繳交按日領取的1,500元報酬,法院認定不符合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只能把二審的坦承當作量刑的參考。反過來,第4911號那件的被告,偵訊時先說一開始以為是正當工作、後來才知道不正當,經檢察官追問後承認並簽名,法院仍認定他在偵查中已經自白。
第四,2026年1月23日以後的行為,條例第47條改成要在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而且是「得」減輕,法官可以減,也可以不減。6個月怎麼起算、被害人不願和解怎麼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的影響〉有完整說明。
還沒被發現之前,主動向檢警說明自己的犯行,叫「自首」,規定又不一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要在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要求有所得的,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則要同時脫離所屬的犯罪組織。自首和自白一樣,三套條件各不相同,動作之前先對清楚。
一句話:自白減刑有三套,各有各的條件;車手要繳回的是自己的報酬,2026年以後的案件,還要在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
車手和解與民事賠償:每位被害人分開處理,賠償範圍不只報酬
和解是一位一位談的。臺中分院那件,被告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和其中一位被害人和解並付清,二審就把那一罪撤銷,改判1年4月;另一位被害人沒有到調解,被告也聯絡不到。被害人有幾位,和解就要談幾次,每一位的結果只影響那一罪。

聯絡不到被害人,不要自己想辦法去找。透過律師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和解意願、請求移付調解,比較穩妥。和解書要寫清楚哪些事,可以參考〈詐欺案件和解與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是另一件事,而且常讓車手意外。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說,你拿到的可能只是幾千元報酬,但被害人可以就你參與的那筆損失,向你請求全額賠償。
今年的兩則新聞,剛好是兩個方向:
- 根據中國時報2026年10月2日的報導,彰化一位面交車手當面向被害人收了110萬元,全部依指示交給上游,法院仍判他賠償110萬元,並加計利息。
- 根據前面提到的中國時報2026年10月5日報導,高雄那位被害人在車手入職之前,就已經損失75萬元;法院認為車手是事後才加入,對加入前已經發生的損害沒有預見或謀議,判被害人求償敗訴。
兩件都還可以上訴,但看得出民事賠償的範圍,跟你實際參與的那幾筆有關,不是集團騙到的所有錢。
把三件常被混在一起的事分開來看:
| 問題 | 看什麼 | 依據 |
|---|---|---|
| 罪有幾個 | 你經手的錢來自幾位被害人 | 高院110年座談第6號、最高法院111台上1284 |
| 要繳回、被沒收多少 | 你自己實際拿到的報酬 | 刑法第38條之1、大法庭113台上大4096 |
| 民事要賠多少 | 你參與的那幾筆被害人損失,與集團其他人連帶 | 民法第185條 |
談和解時要記得,對面是真的損失了錢的人。和解金額依個案協商,要不要和解、接受什麼條件,是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場殺價。
少年車手:少年法院怎麼處理、什麼情況移送檢察官、家長要負什麼責任
詐騙集團找未成年人當車手並不少見。依前面提到的警政署統計,2024年9月到12月,警察查獲12到17歲的嫌疑犯中,涉詐欺的有1,761人,其中擔任車手的有1,279人,占詐欺案的72.63%。司法院2025年6月在立法院的專題報告也指出,2024年各地方法院新收的少年調查事件23,198件,詐欺就有8,292件,占35.74%;司法院並表示,執行保護管束時,對參加詐騙組織擔任車手的少年,會特別安排職能訓練、就業媒合與密切追蹤輔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稱少年,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原則上由少年法院處理,走的是一條以輔導為主的軌道:
| 可能的結果 | 內容 | 依據 |
|---|---|---|
| 不付審理 | 情節輕微時,得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 |
| 保護處分 | 訓誡(得併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得命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 第42條 |
| 移送檢察官(進入刑事程序) | 應移送: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得移送: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 | 第27條 |
多數少年事件會留在少年法院,不會進入一般刑事程序。同一份司法院報告顯示,2024年少年事件終結的27,946人中,移送檢察署的有404人,約1.45%(這是全部少年事件,不限詐欺)。
有一個例外要先知道。加重詐欺的最輕本刑是1年,本身不屬於「應移送」;但如果被認定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二級以上(被害人交付達1,000萬元,最輕本刑5年),而且犯罪時已滿14歲,就屬於第27條第1項的應移送類型。
真的進了刑事程序,刑法第18條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規定,少年犯罪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就可以適用緩刑,門檻比成年人的2年寬。
紀錄的部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受不付審理裁定確定,或不付審理所附的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保護處分、刑之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並應通知保存紀錄的機關,塗銷前案紀錄。
找少年當車手的成年人,刑責更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還可以命他負擔教養費用並公告姓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也有加重規定。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加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也在2026年新增利用未滿18歲之人的加重。
家長要注意兩件事。第一,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的,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才不負責。第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犯罪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的,少年法院得命其接受8到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
這也不是台灣才有的現象。依同一份日本警察廳統計,2024年日本因特殊詐欺被檢舉的受け子中,約每5人就有1人是少年。
整體來看,少年車手原則上走少年法院的保護程序,紀錄可以塗銷;但被害金額大到落入條例高額門檻時,可能被移送檢察官,家長也可能要負連帶賠償。
被指為車手之後可以先做的事,與建議先找律師的情況
能做的事:
- 停止所有取款、收件、轉交,不要再接任何指示。繼續做,罪數只會增加。
- 保留原始證據:應徵廣告、完整對話(含對方帳號)、每一次的指示、報酬或薪資紀錄、交通與時間紀錄、對方給你的收據或工作證照片。手機保持原樣。
- 把時間軸寫下來:哪幾天、去了哪裡、收或領了多少、交給誰、自己拿到多少。這份表會直接對應到罪數、犯罪所得與民事範圍。
- 把所有案件都告訴律師。不同縣市寄來的通知書、傳票都算,參與組織罪跟著哪一件、應執行刑怎麼定,都和案件怎麼分布有關。
- 想清楚自白與和解的計畫,再到地檢署。如果是2026年1月23日以後的行為,6個月的付款期限,從在檢察官面前第一次自白開始算。
- 未滿18歲的,詢問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到場前的準備與權利,請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
不能做的事:
- 不要刪除、修改對話,也不要事後補做紀錄。
- 不要跟上手或其他車手對口供。
- 不要私下反覆聯絡被害人施壓或要求改口;要談和解,透過律師或調解程序。
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在下一次訊問或開庭前,先找律師談:
- 被害人不只一位,或案件分散在不同縣市、不同法院。
- 面交時有出示收據、工作證,或被要求假扮公務員。
- 被害人交出的金額接近或超過100萬元。
- 你是透過求職應徵進來的,或曾被威脅、控制,想說明自己不知情或被迫。
- 涉案的是未滿18歲的孩子。
- 已經在地檢署承認,6個月的付款期限正在倒數。
被害人人數、案件分布與自白時點,這三件事越早整理,能做的選擇越多。如果想在應訊或開庭前,先把每一筆經過、被害人與證據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律師會先說明處理方式與費用。
常見問題
車手初犯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但比很多人想的難。緩刑的前提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車手案件又按被害人計罪,即使每一罪只判1年多,合併後的應執行刑也很容易超過2年而不能緩刑;臺中分院一件沒有前科、坦承又和解的車手案,就是3罪合併2年4月而沒有緩刑,被害人少、自白減刑、賠償到位的案件才比較有機會。
只領了一次錢,為什麼被起訴好幾個罪?

因為罪是按被害人算的。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的研討結果認為,車手一次領出多位被害人匯入的錢,有幾位被害人就是幾個加重詐欺罪,要數罪併罰;同一位被害人分次匯款、分次提領,才常被評價為一罪。
車手沒拿到報酬,也會被判刑嗎?

會。報酬不是犯罪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拿到錢,影響的是沒收與自白減刑,不影響罪名成立;依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修正前條例第47條對沒有實際所得的人,只要偵審都自白就能減刑,2026年1月23日以後的行為,則改看有沒有在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
被警察誘捕、錢沒拿到,算未遂嗎?

多半是。被害人已經識破、配合警方假意交款,車手出面就被逮捕的,通常論以加重詐欺未遂,依刑法第25條得減輕,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多數意見並認為這種情形洗錢尚未著手;但被抓的那一次是未遂,不代表之前領過的每一筆也是未遂,先前已經得手的部分,仍各自成罪。
被害人有好幾位,只跟其中幾位和解有用嗎?

有用,但只對那幾個罪有用。和解是一位一位算的,和解並付清的那一罪,量刑可以更輕,沒和解的罪不受影響;臺中分院那件就是一審後和其中一位和解付清,二審把那一罪改判較輕,但合併刑期仍超過2年。
車手只拿幾千元抽成,民事要賠全部嗎?

可能要賠你參與那幾筆的全額。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要連帶賠償,被害人可以就你經手的那筆損失向你請求全額,不限於你拿到的報酬;不過依新聞報導,也有法院認為車手加入前就已經發生的損失不必連帶負責,範圍仍看個案。
未成年當車手會留案底嗎?

原則上不會留下一般的刑事前科。少年事件多由少年法院處理,可能不付審理或給保護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不付審理裁定確定,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並應通知塗銷前案紀錄,被移送檢察官而判刑的,刑之執行完畢3年後也一樣。
車手會被強制工作嗎?

不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原本規定參與犯罪組織要在刑前強制工作3年,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已在2021年12月10日宣告這項規定違憲並失效,現行第3條也沒有強制工作的規定;網路上如果還看到這個說法,是舊資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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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贓款早交給詐團上游!車手如今當兵仍判賠110萬 — 中國時報(中文,台灣,2026-10-02)
- 77歲阿嬤淪車手 落網辯「我也被騙」被法官打臉判1年6月 — 自由時報(中文,台灣,2026-10-04)
- 5人求職淪詐騙車手……檢認定涉不法起訴 法官全判無罪 — 自由時報(中文,台灣,2023-03-18)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閱的現行條文撰寫),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判決、法院座談會與新聞,用來說明法院怎麼看車手案件的事實;座談會結論與新聞報導不拘束其他法院,個案結果仍取決於證據與個別情況,沒有人能事先保證。日本、英國的判決、統計與量刑指引只作理解上的參考,不是台灣規定。文中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