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與刑責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的影響:加重刑度、減刑、沒收與假釋

作者:鄭敦晉 律師 約 27 分鐘 發布
律師向前來詢問的人說明「詐防條例會判更重嗎?」的封面插圖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新條文:被害人交付達100萬、1,。

檢察官訊問時提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起訴書上寫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是家人在新聞上看到詐騙刑責又加重了——很多人是案子已經開始跑,才第一次聽到這部法。它也常被簡稱為「詐防條例」或「打詐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台灣2024年制定的打詐專法,2026年1月又修正了一次。它不是取代刑法的詐欺罪,而是在刑法上面再加一層規則:哪些詐欺要罰得更重、怎麼樣才可能減刑、判決之後沒收和假釋怎麼算。先講結論:如果你的案子被認定是加重詐欺,這部條例會從三個地方影響你:被害人交出的金額一跨過門檻,刑度直接拉高;想靠自白減刑,要在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判決之後的沒收與假釋,也比一般刑法嚴。

下面照被告會遇到的順序一條一條拆,每個說法都附上條文或官方資料;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詐欺罪本身怎麼成立、車手會負什麼刑責,站上另有專文,這篇只講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什麼:2024年制定、2026年1月修正的打詐專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官方英文名稱 Fraud Crime Hazard Prevention Act)是專門處理詐騙的特別法。第1條寫的目的,是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

它在2024年7月1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新聞),7月31日公布,8月2日開始施行(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條例自己規定「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要從公布日算到第三天才生效,所以是8月2日。

2026年又改了一次。行政院2025年11月13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12月30日三讀(立法院新聞),2026年1月21日公布、1月23日施行。這次動到第7~11、13、42~44、46、47、5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跟被告最有關的是第43、44、46、47、50條,剛好都是刑度、減刑與量刑的規定。

全部58條分成五章。可以這樣記:刑法是處罰詐欺的基本規則,這部條例是針對詐騙另外加掛的一套規則,兩邊都講到的地方,以條例為準。法律上叫「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章條文管什麼跟被告的關係
第一章 總則第1~6條立法目的、用詞定義第2條決定你算不算「詐欺犯罪」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第7~42條銀行、電信、網路平臺、電商的防詐義務帳戶被列警示(第9條)、門號被停(第18條)都在這一章
第三章 溯源打詐執法第43~50條加重刑度、法人併罰、減刑、沒收、假釋、量刑被告最直接相關
第四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第51~55條調解和解、被害人民事訴訟和解、賠償與被求償
第五章 附則第56~58條獎勵、送達、施行日施行日期

對被告來說,要讀的是第三章的第43條到第50條,再加上第四章的第53條到第55條。第二章雖然是寫給銀行和電信業者的,但第9條第4項是2026年新增的:警察調查詐欺犯罪時,可以主動通知銀行把疑似涉詐的帳戶列為警示、暫停全部交易。帳戶突然整個不能用,常常是刑事案件已經開始調查的訊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詐欺犯罪」:加重詐欺才算,普通詐欺不在內

條例裡的減刑、沒收、假釋規定,開頭都有一句「犯詐欺犯罪」。所以第一件事,是確認你的案子是不是條例說的「詐欺犯罪」。

分類圖:左欄標示「算:適用條例」,列出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條例第43與44條的高額及複合型態詐欺、同一行為一起犯的洗錢或參與組織等罪;右欄標示「不算」,列出普通詐欺與幫助普通詐欺;底部寫著金額沒到100萬,加重詐欺照樣適用。
先確認是不是加重詐欺:這決定條例的減刑、沒收、假釋規定會不會用在你身上。

依第2條第1款,詐欺犯罪指三種:

  1.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
  2. 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或第44條(複合型態)的罪。
  3. 跟前兩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白話說,就是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好幾條罪,法院最後從一個重的處罰,例如加重詐欺同時構成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是在普通詐欺之外,再有下面四種情形之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用廣播電視或網路等工具對公眾散布、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別人的不實影像或聲音(例如深偽影片)。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罪名依據法定刑是不是條例說的「詐欺犯罪」
普通詐欺刑法第339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不是
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是
高額詐欺條例第43條依被害人交付金額分三級,最低3年以上是
複合型態加重詐欺條例第44條刑法第339條之4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是

這張表要看最後一欄。只要被認定是加重詐欺,就算被害金額沒有到100萬元,條例第46條到第50條的減刑、沒收、假釋、量刑規定,一樣會用在你身上。反過來,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不在條例的定義裡,這些特別規定原則上不適用。

很多人關心的人頭帳戶也是這樣。單純把帳戶交給別人、被認定是幫助普通詐欺時,不屬於條例說的詐欺犯罪。告誡、不起訴與幫助詐欺的分界,整理在〈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

高額詐欺加重處罰(第43條):被害人交付100萬、1,000萬、1億元的三級刑度

第43條是2026年改最多的一條。原本是500萬元與1億元兩級,現在下修並拆成三級。下表都以成立加重詐欺為前提:

階梯圖:由下往上四層長條,未達100萬元是1年以上7年以下,100萬元以上是3年以上10年以下,1,000萬元以上是5年以上12年以下,1億元以上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有一條紅色虛線,標示最低刑度從1年變3年,底部寫著看被害人交出多少,不是你分到多少。
第43條看的是被害人交付的金額;跨過100萬元,最低刑度就從1年變成3年。
被害人交付的金額現行(2026年1月23日起)修正前(2024年8月2日~2026年1月22日)
未達100萬元刑法第339條之4: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左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1,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1億元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的條文用語是「詐欺獲取」,現行改成「使人交付」,差別見下一段。)

第三級的條文寫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也沒寫上限,依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最長是15年。被害金額在100萬元到500萬元之間的案子,修法前只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現在直接進到第43條,最低刑度從1年變成3年。

第43條的金額,看的是被害人交出多少

為什麼把「詐欺獲取」改成「使人交付」?行政院修正草案的說明講得很清楚:改字是為了避免被解釋成行為人自己拿到的報酬。門檻看的是被害人因為被騙而交出的金額,不是你分到多少。

所以,一個人在分工裡只拿到幾千元報酬,那一筆被害人交出的錢若達到100萬元,仍然可能落入第43條。多人分工時,每個人要對哪一段金額負責,要看參與的範圍與彼此的犯意聯絡,車手的部分另有專文。

也因為要件是「使人交付」,第43條以被害人真的交出財物為前提,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在臺灣高等法院的研討會上也這樣說明。被害人還沒交錢就被識破的未遂情形,回到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處罰未遂。

多位被害人的金額不一定加總

同一份修正說明也寫了怎麼算:同一位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被騙達到門檻,或同一個詐欺行為讓好幾位被害人合計達到門檻,都適用第43條;但好幾個不同的詐欺行為,分別騙了不同的被害人、構成好幾個罪時,金額不加總。

舉兩個常見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

  • 同一位被害人在一個月內被假投資話術騙了三次,分別匯出40萬、50萬、30萬元,合計120萬元,屬於同一位被害人接續被騙,可能落入第43條第一級。
  • 三位不同的被害人,在不同時間各被騙40萬元,每一位都是一個加重詐欺罪,金額不合計成120萬元;三個罪會分別判刑,再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的刑。

兩種情況的總金額都是120萬元,落到的條文卻不一樣。所以算金額時,要一位被害人、一個行為分開看,不是把起訴書上的數字全部加起來。

跨過100萬元:不能緩起訴、強制辯護、緩刑空間變小

第43條的門檻比較像一個開關,不只是刑期多幾年。最輕本刑從1年變成3年,會連帶改變三件事:

  1. 不能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不能給緩起訴。
  2. 審判中一定要有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案件,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 緩刑空間變小:刑法第74條的緩刑,前提是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3年的罪,要先有法定的減輕事由把刑度往下調,才有機會談緩刑。

算一筆帳會更清楚。依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減輕時最多減到二分之一;依第67條,上限與下限一起減。第43條第一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符合減刑規定,可以調成1年6月以上5年以下,這時才碰得到緩刑的2年線。能不能減刑,往往決定了有沒有機會緩刑。

用金額分級,英國也有類似的量刑準則

依損失金額決定刑度輕重,不是台灣獨有的想法。英格蘭與威爾斯量刑委員會的詐欺量刑準則,也把財產損害依金額分成五級,最高一級是50萬英鎊以上;同一份準則還把「在組織性詐騙裡只是邊緣角色」「因為被脅迫或被利用而參與」列為可責性較低的情形。

差別在於,英國那是給法官參考的量刑準則,法官在範圍內調整;台灣第43條是把門檻直接寫成法定的最低刑度,跨過去,下限就被鎖住了。這只是國外制度的參考角度,不是台灣規定;在台灣要減刑,仍要符合我國法律的減輕事由。

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第44條):三人以上共同,又冒名、網路散布、境外犯案或利用未成年人

第44條第1項的起點一定是「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再加上下面任何一種情形,就依刑法第339條之4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結構圖:左上角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加號後面括起三種情形:同時冒名、網路對公眾散布或深偽;在境外用設備騙台灣境內的人;教唆、幫助、利用或夥同未滿18歲、滿80歲、非本國籍人士;等號後的橘色橫幅寫著加重二分之一,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
第44條的起點一定是三人以上共同,再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刑度上下限一起加重二分之一。
  1. 同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用網路等工具對公眾散布,或用深偽等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2. 在台灣領域外,用供詐欺犯罪所用的設備,對台灣境內的人犯罪,例如設在境外的詐騙機房。
  3. 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他們共同實施犯罪。這一款是2026年修法新增的,臺灣高等檢察署說明,是因為詐騙集團常利用這些人製造查緝斷點。

加重二分之一時,刑度的上限與下限一起加(第44條第2項),也就是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第44條的前提一定是三人以上共同;只有一兩個人的詐欺,就算用了網路散布,也是回到刑法第339條之4,不會落到第44條。

第3款的範圍也有界線。前面提到的法官研討會說明,依罪刑法定原則,這一款只限條文列出的人,利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人犯罪不在範圍內;第44條也似乎只適用於既遂,不包括未遂。這些是研討時的說明,個案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44條第1項之罪的人,第44條第3項另外規定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起訴書引用的是第44條第1項還是第3項,代表檢方把你看成參與分工的人還是指揮的人,刑度的起點差很多,要先看清楚。

詐防條例自首、自白減刑的新規定: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額才可能減刑(第46、47條)

這是2026年修法對被告影響最大的地方。舊規定是「承認犯罪,再把自己拿到的錢繳回去,就應該減刑」;新規定變成「承認犯罪,還要在6個月內把跟被害人談好的和解金全部付清,法院才『可以』減刑」。

時間軸:由上往下五個節點,警詢承認會被記錄但還沒開始算;地檢署首次自白,6個月開始倒數,旁邊小標寫直接起訴從起訴日算;6個月內和解並付清約定全部金額,小標寫分期也要期限內付完、起算前付清也算;每一審都維持自白;法院得減輕但仍由法官決定;底部紅色橫幅寫超過6個月才付清只能當量刑參考。
現行第47條的6個月,從在地檢署第一次自白那天開始算,不是從警詢開始。
現行第47條(自白)現行第46條(自首)
第一個條件偵查中與每一次審判都自白犯罪後自首
第二個條件自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自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
第三個條件付清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同左
效果(第1項)得減輕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再因而查獲首腦,或扣押該組織取得的全部被害人財物(第2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免除其刑

(條文:第46條、第47條)

「得」這個字很關鍵。修法前是「應減」,符合條件法院就必須減;修法後是「得減」,符合條件之後,還要由法官看個案決定減不減、減多少。有點像門票和申請書:門票拿到就能進場,申請書交上去還要有人審。

還有一點常被忽略:詐欺未遂的人,不適用新的第46、47條。修正說明的理由是,還沒拿到財物的未遂犯,本來就可以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偵審中自白則由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審酌,所以把舊條文的「如有犯罪所得」刪掉,免得爭議。

第47條的6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

第47條寫的起算點是「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修正草案說明補充了三點:

  • 檢察官偵訊與檢察事務官詢問都算;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承認,不是6個月的起算點。不過說明也寫,實務上把警詢自白當成偵查中自白的見解不受影響。
  • 如果檢察官沒有訊問就直接起訴,6個月從起訴那天開始算。
  • 在起算日之前就已經付清的,同樣符合。
時間點通常會發生什麼跟第47條的關係
警察局詢問(警詢)製作筆錄,告知權利承認會被記錄,但6個月還沒開始
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訊問在這裡第一次承認,6個月開始倒數
6個月內跟每位被害人談調解或和解、付款分期也要在期限內付完全部金額
起訴與審判第一審、第二審每一審都要維持自白,中途改口可能就不符合
判決法院量刑符合條件的,法院「得」減輕

6個月就像一個在地檢署翻過來的沙漏。籌錢、找被害人、談條件、付款,全部都要擠進這6個月,最好在第一次到地檢署之前,就先想清楚自己付得出多少。

被害人不只一位、共犯不只一位,要分開算

修正說明舉了兩個例子。三個人一起騙一位被害人,三個人都想減刑,就要各自跟這位被害人和解、各自付清;一個人分別騙了三位被害人,就要分別跟三位和解、付清,三個罪才會分別減刑。和解是一罪一罪算的,不是付了一部分,整個案子就都能減。

被害人不願意和解、聯絡不到,或6個月內付不完

和解需要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可以不和解,那是被害人的權利。條例第53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也讓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想和解的人,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表達意願、請求移付調解,比自己私下一再聯絡被害人穩妥。人如果在羈押中、自己聯絡不到被害人,更需要透過辯護人處理。

超過6個月才和解或付清的,第47條就用不上了;不過修正說明寫明,這個情況仍可以作為刑法第57條量刑時的參考。

自首(第46條)也改成6個月內付清

自首,是在犯罪還沒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偵查機關坦承。第46條同樣改成: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和解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說明並說,第46條是刑法第62條但書所說的「特別規定」,詐欺犯罪的自首,原則上要照第46條的條件走,不能只靠刑法的一般自首規定。

第46、47條第2項:查獲首腦或扣押全部財物,才可能免除

兩條的第2項,都要先符合第1項,再因為你提供的證據或線索,讓檢警查到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的人,或扣押到這個組織從全部被害人取得的財物,才可能進一步減輕或免除。修正說明的用語是讓被查獲的成員「窩裡反」,協助往上追查。

第47條修法參考了德國的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

第47條的修正說明直接寫明,是參照德國刑法第46a條與第49條的立法精神。依德國聯邦司法部公布的德國刑法英譯,第46a條的意思是:行為人努力和被害人和解,已經全部或大部分回復損害,或真誠努力回復,法院就可以減輕刑罰,輕微案件甚至可以免刑。

德國另外還有第46b條,對主動提供資訊、協助偵破相關重大犯罪的人,也可以減輕。兩條放在一起看,台灣第46、47條的兩層設計就好懂了:第1項像德國的「回復損害」,付清和解金只換得到減輕的機會;第2項像德國的「協助偵破」,要讓檢警查到上游或扣押全部財物,才可能免除。這是借國外制度來理解條文的設計,不代表德國的標準可以直接套到台灣的個案。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前的案件,適用舊法嗎:大法庭見解與新舊法比較

很多案子是2025年發生、2026年才開庭。這時要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比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那一個。

比較表:左欄是2024年8月施行的修正前條文,右欄是2026年1月施行的現行條文,逐列比較要做的事、沒拿到錢時、減刑效果、期限與未遂:修正前是自白加繳回所得、應減輕、辯論終結前繳交、未遂可以適用;現行是自白加付清和解金、得減輕、首次自白起6個月、未遂不適用;底部寫著舊法問你拿了多少,新法問你賠了多少。
修法前的行為,法院會比較新舊法;修正說明自己寫明,新法並沒有比較有利。

這次修法幾乎都是往嚴的方向:門檻從500萬元降到100萬元、減刑從「應減」變成「得減」,還多了6個月付清的條件。行政院的修正說明直接寫:「若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行為發生在2026年1月23日以前的案子,原則上會比較出修正前的規定比較有利;最後怎麼適用,仍由法院在個案裡判斷。

修正前的第47條是: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關於「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在2025年5月14日統一了見解:

  • 犯罪所得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不包括其他共犯或整個集團拿到的錢。
  • 沒有實際拿到任何所得的人,只要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就符合減刑要件。
  • 條文說的詐欺犯罪,包括既遂與未遂。
  • 減刑之後,法院仍要看行為人在集團裡的角色、繳交的比例、和解的誠意來量刑,並不是一律減一半(司法周刊的裁定摘要)。

這次修法,等於是對這份裁定的回應:大法庭把「犯罪所得」解釋成個人實際拿到的錢,修法就把減刑條件整個換成「付清和解金」,並且把未遂排除在外。同樣是第47條,修法前問的是你拿了多少,修法後問的是你賠了多少。

繳交的時間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認為,在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的,就應該依第47條減輕;原審沒有給被告繳交的機會,被撤銷發回。同一份判決也說明,條例施行前的行為,因為刑法本身沒有加重詐欺的自白減刑規定,具備要件就應直接適用第47條。

項目修正前條文(2024年8月2日施行)現行條文(2026年1月23日施行)
第43條門檻500萬元、1億元兩級100萬元、1,000萬元、1億元三級
第47條要做的事偵審自白+繳回自己實際拿到的所得(沒拿到就只要自白)偵審自白+6個月內付清和解全部金額
第47條效果應減輕得減輕
繳交或付清的期限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
未遂能不能用大法庭:包括未遂修正說明:不適用,改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有一件事不用比較:沒收不看行為時,依刑法第2條第2項,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沒收、假釋與禁奢條款:判決之後還會影響什麼

條例的影響,不會在判決那一天結束。

三列比較圖:第一列是沒收,犯罪用的東西不問屬於誰;第二列是假釋,條例要服刑逾2/3、累犯逾3/4,下方灰色長條對照一般刑法逾1/2、累犯逾2/3;第三列是禁奢,付清前生活豪奢會列為量刑標準;底部寫著和解情形也是假釋審核的重要參考。
判決之後,沒收、假釋與量刑都比一般刑法嚴;和解情形也會影響假釋審核。
項目條例一般刑法
犯罪工具沒收第48條第1項: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誰,均沒收刑法第38條:屬於犯罪行為人的「得」沒收;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的才「得」沒收
其他違法所得第48條第2項:有事實足以證明是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的,也沒收沒有同樣的規定
假釋門檻第49條: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刑法第77條: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不得假釋執行未滿6個月;詐欺犯罪的累犯在假釋中或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詐欺犯罪刑法第77條第2項另有規定
量刑第50條第2項:付清前的豪奢生活列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刑法第57條

第48條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意思是手機、電腦、車輛這些用來犯罪的東西(例子出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就算登記在別人名下,也可能被沒收。一般刑法第38條對第三人的東西,原則上是無正當理由提供的才能沒收,條例在這裡更嚴。第2項則是「擴大沒收」: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你能支配的其他財產是從別的違法行為來的,就算跟這次的詐欺沒有直接關係,也可能一併沒收。

第49條把假釋門檻拉高,少年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實際審核也不寬鬆:法務部2026年3月的業務報告指出,矯正署把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有沒有繳納、跟被害人有沒有調(和)解,列為詐欺犯假釋審核的重要參考;截至2025年12月,詐欺犯假釋駁回率是80.86%。和解不只影響判多重,也會影響之後能不能假釋。

第50條第2項是2026年新增的「禁奢條款」:還沒賠完被害人全部損害、或還沒付清和解金之前,法院要特別注意你有沒有下面這些情形,作為量刑輕重的標準:

  • 購買、租賃或使用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商品或服務。
  • 搭乘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交通工具。
  • 做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投資。
  • 進入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高消費場所消費。
  • 贈與或借貸別人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財物。
  • 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

修正說明把它定位成刑法第57條的補充,並說檢察官可以依警察、被害人提供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表示科刑範圍的意見。簡單講,欠被害人的錢還沒還清,生活卻過得比一般人好,法官會看在眼裡。

偵查與審判程序的變化:獨任審判、科刑範圍意見與移付調解

除了刑度,條例也改了幾個程序上的規定:

規定內容對被告的意義
第44條第4項詐欺犯罪第一審不屬於應行合議審判的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項原則由一位法官審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法院可以改行合議審判
第50條第1項檢察官起訴時,認為有必要,可以在起訴書記載科刑範圍的意見並說明理由起訴書可能就寫出檢方建議的刑度,量刑辯論要提早準備
第53條第1項檢察官或法院得運用調解、和解;對沒有賠償被害人的,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有沒有賠償,會一路影響求刑與上訴
第53條第2項檢察官給緩起訴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條例要求檢察官優先考慮讓被害人得到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案件,審判中必須有辯護人第43條的案件都在這個範圍

2026年修法把獨任審判擴大到所有詐欺犯罪,法務部的新聞稿說明是為了加速審判。審判變快,準備證據、談和解的時間也可能跟著變短。

賠償這件事,檢察機關是有系統在做的。同一份法務部業務報告提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在偵查與審判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並把結果當成求處刑度與上訴的依據;2025年7月到12月,調(和)解共5,865件、金額共12億4,383萬元。賠或不賠,不只是你跟被害人之間的事,也會直接出現在檢察官的求刑意見裡。

強制辯護的範圍,也因修法變大了。根據聯合報2026年5月的報導,第43條門檻下修後,更多詐欺案件因為最輕本刑達3年而落入強制辯護,有法官認為這樣的結果社會難以接受。這是目前還在討論的議題;對被告來說,強制辯護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不是條例新給的權利。警詢與偵訊時的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與律師在場等權利,整理在〈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

被害人民事求償的規定:暫免訴訟費、假扣押擔保上限與選定當事人

刑事和民事是兩條線。刑事判決判的是刑,被害人的損失要另外處理: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也可以另外提民事訴訟。

條例第四章讓被害人求償的門檻變低:

  • 第54條:被害人提民事訴訟或上訴,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
  • 同條第2項:被害人為了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要求的擔保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 第55條:被害人很多、主張又相同時,可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大家起訴。
  • 第11條:被警示帳戶裡被害人匯入、還沒被領走的錢,銀行得依警察機關的通知發還。

對被告來說,這代表被害人更容易提告,你名下的財產也可能在判決前就先被假扣押。假扣押像是先在財產上貼封條:判決還沒出來,被害人就能先聲請把財產凍住,擔保金又被壓在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以內。

和解時,最好把刑事與民事一起處理清楚:賠償金額、付款方式、違約怎麼辦,都寫進和解書。被害人的損失是真的,賠償是對被害人負責,不是一場殺價。

被以加重詐欺偵辦時可以先做的事,與建議先找律師的情況

先看一個數字。法務部的業務報告指出,2025年各地檢署電話詐欺等案件收案165,834件、起訴84,595件,判決確定有罪52,893人,定罪率96.8%。案子一旦起訴,最後被判有罪的比例很高,很多關鍵決定其實在偵查階段就要做。

現在就能做的事:

  1. 確認行為發生的日期。2026年1月23日前後,適用的門檻與減刑規定可能不同。
  2. 弄清楚每一位被害人交出的金額,以及是不是同一個行為,這決定會不會落入第43條。
  3. 要不要自白,是要跟律師討論的策略,不只是為了減刑。第47條要求偵查與每一審都自白,中途改口可能前功盡棄;沒有做過的事,也不要為了減刑而承認。
  4. 想和解的,先盤點自己實際付得出多少,安排在6個月內付完,透過律師或調解程序聯絡被害人。
  5. 保留對話、匯款紀錄與廣告等證據,不要刪除,也不要再跟上手聯絡、對口供。
  6. 案件進行中,避開第50條第2項列的豪奢行為。

下面這些情況,建議在下一次訊問或開庭之前先找律師談:

  • 被害金額接近或超過100萬元,或同一位被害人匯了好幾次。
  • 被害人有好幾位,或一起被追訴的共犯很多。
  • 已經在地檢署承認,6個月正在倒數。
  • 行為發生在2026年1月23日以前,案子還沒判決。
  • 起訴書寫了科刑範圍的意見,或被害人已經聲請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

最容易錯過的是時間:6個月一過,第47條就不能再用。如果想在下一次訊問或開庭之前,先把金額、時間點與和解方式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

常見問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什麼時候開始施行?2026年改了什麼?

2024年7月31日公布、8月2日施行;2026年1月21日修正公布、1月23日施行,重點是第43條門檻下修為100萬、1,000萬、1億元三級,第44條增訂利用未成年人等情形,第46、47條改成要在6個月內付清和解金額,法院才「得」減刑,第50條增訂禁奢條款。

被害金額沒有到100萬,還會用到這部條例嗎?

會。只有第43條看金額,只要被認定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條例的自首自白減刑、沒收、假釋與量刑規定都可能適用,只是刑度仍是刑法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詐欺或提供人頭帳戶,可以用第47條自白減刑嗎?

不能直接用,因為第47條限條例所說的詐欺犯罪,普通詐欺與幫助普通詐欺不在範圍內;不過自白與和解仍會在刑法第57條量刑時被考量,涉及洗錢的部分,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另有自白減刑的規定。

在警察局做筆錄時就承認了,6個月從那天開始算嗎?

不是。依修正說明,6個月從在地檢署第一次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自白的那一天起算,警詢不是起算點;如果沒有經過訊問就被起訴,從起訴那天開始算。

被害人不願意和解,或根本找不到被害人,還能減刑嗎?

那一位被害人的部分沒辦法依第47條減刑,因為條件是付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金額;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會審酌犯罪後的態度,也可以請律師向檢察官表達和解意願、請求移付調解。

和解金可以分期付嗎?

可以約定分期,但要在6個月期限內把約定的全部金額付完,才符合第47條;期限過後才付完的,只能作為量刑參考,修正說明也寫明,這次修法就是為了避免以籌錢或分期為由拖延訴訟。

加重詐欺可以緩刑、易科罰金或緩起訴嗎?

加重詐欺最重本刑7年,依刑法第41條不能易科罰金,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可能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與緩刑要看刑度,刑法第339條之4還有空間,第43條最輕本刑3年,不能緩起訴,緩刑也要先有減刑才有機會。

案子發生在2026年1月修法以前,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法院會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適用對你最有利的;修正說明自己寫「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所以行為在2026年1月23日以前的,原則上適用修正前的規定,最後由法院判斷,而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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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鄭敦晉所長

曾任建設集團資深法務律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深評議員,處理不動產、工程、金融與公司事務,也承辦家事與一般民刑事案件。

  • 敦洋法律事務所 所長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資深評議員
  • 甲山林建設集團 資深法務律師
  •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

主要處理金融商品消費糾紛、金融犯罪刑事訴訟、一般民刑事訴訟、不動產交易訴訟、建築工程訴訟、裝修工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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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6日查閱的現行條文撰寫),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修正草案說明、裁判、司法周刊報導的法官研討說明與官方統計,用來說明條文的意思與實務方向,個案如何適用仍以法院判斷為準;德國與英國的制度只作理解上的對照,不是台灣規定。文中的舉例是常見情境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也不代表你的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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