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訊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真假、證人或嫌疑人、筆錄權利與傳票

信箱裡多了一張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案由欄寫著「詐欺」,有的還加上「違反洗錢防制法」。你可能完全想不起來跟哪件事有關,也可能心裡大概有底。不管是哪一種,腦中多半同時冒出三個問題:這張是真的嗎?我是被告了嗎?去了會不會就回不來?
先講結論:警察局通知書是警察請你到場說明的文件,不是起訴書,也不是判決。收到之後先做三件事:確認它是真的、看清楚你被通知的身分與案由、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這篇寫給所有收到詐欺相關通知書的人:帳戶或門號被拿去收錢、網拍遇到三方詐騙、幫人領錢或面交、跟人有金錢糾紛被告詐欺,都適用。交出帳戶的人最在意的告誡與刑責,〈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另有完整說明;這裡只講程序:去之前要準備什麼、到場時有哪些權利、做完筆錄之後案子會怎麼走。文中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0 月 4 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
警察局通知書是什麼?跟地檢署傳票、法院傳票差在哪
警察局通知書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蒐集證據,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第196條之1讓警察用同樣的方式通知證人。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上面要寫你的姓名等身分資料、案由,以及應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把它跟另外兩種常見的文件放在一起看,比較容易分清楚:
| 文件 | 誰簽發 | 在哪個階段 | 收到的人可能是 |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 |
|---|---|---|---|---|
| 警察局通知書 |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 警察調查 | 犯罪嫌疑人 | 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71條之1) |
| 警察局通知書 |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 警察調查 | 證人 | 法律沒有準用罰鍰或拘提的規定(第196條之1) |
| 地檢署傳票 | 檢察官 | 偵查 | 被告、證人、告訴人 | 被告得拘提(第75條);證人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第178條) |
| 法院傳票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 起訴後的審判 | 被告、證人 | 同上 |
臺北地檢署陳雅詩檢察官的說明是:警察的通知書屬於初步調查,地檢署的傳票屬於偵查程序,兩者不同,但都需要配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的問答也一樣:經傳喚不到可以直接拘提,經通知不到則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知書上的案由,是承辦單位目前懷疑的方向,不是最後的罪名。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詢問前要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的,應再告知。案由寫詐欺,之後可能改列洗錢或加重詐欺,也可能什麼都不成立;它是調查的起點,不是結論。
收到通知書,代表警察認為你可能知道些什麼、或可能跟案子有關,要你去說明;它還不是起訴,更不是有罪。但它也不是一封可以放著不管的信。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去,最壞的情況是被拘提,也就是由警察強制帶你到案,等於放棄自己安排時間、準備資料的機會。
詐欺通知書是真的嗎?看三個地方,再自己查電話回撥
會這樣問很正常,因為冒充警察、檢察官的詐騙真的很多。根據聯合報2026年8月的報導,165揭露的一種手法是:先謊稱你的證件被冒用,再轉接「假警察」說你涉及刑案,用LINE傳一張蓋著假官印的公文,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叫你別跟家人講,最後以「資產監管」為名要你登入網銀修改設定,把錢轉走。
分辨真假,先看三個地方:
- 怎麼送來的。 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的說明是,檢警要找人說明,會依法通知或傳喚,寄送通知書或傳票。刑事警察局的防詐說明講得更直接:警察機關不會在電話中做筆錄。用LINE傳公文照片、要你視訊做筆錄,都是警訊。
- 上面寫了什麼。 真的通知書有發文的警察機關、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與地點,由主管長官簽名。
- 它要你做什麼。 真的通知書只會要你「到場說明」。同一篇臺北地檢署的說明寫得很清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無「監管帳戶」這種事,不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更不會派員與民眾面交現金。
| 真的警察局通知書 | 冒充檢警的「公文」 | |
|---|---|---|
| 怎麼來 | 郵寄或送達的紙本 | LINE、簡訊、電話轉接、視訊 |
| 常見字眼 | 案由、應到日時與地點 | 「遭冒用身分」「偵查不公開」「法院公文」「監管帳戶」 |
| 要你做什麼 | 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說明 | 匯款、交出提款卡或密碼、登入網銀改設定、面交現金 |
| 怎麼查證 | 自己查分局電話回撥確認 | 掛掉,撥165 |
查證的方法只有一個原則:不要撥公文上、或來電者給你的電話;自己到該縣市警察局的官方網站查分局電話,打過去問有沒有這件案子、承辦人是誰。也可以撥24小時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地檢署的傳票則可以用法務部的查詢系統核對案號,做法寫在後面的「刑事傳票查詢」一節。
這種詐騙不是台灣特有。日本警察廳從2025年起單獨統計冒充警察的詐騙,2026年5月公布的確定值是:2025年11,014件、被害額約1,005億日圓,件數最多的是30多歲(2,239件),其次是20多歲(1,718件)。冒充警察的詐騙不只騙長輩,年輕人一樣是主要目標。日本警察廳也提醒,真的警察不會用通訊軟體聯絡你,也不會傳警察手冊或逮捕狀的照片。這是日本的資料,不是台灣統計,但提醒的重點跟台灣官方幾乎一樣。
順帶一提,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本身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的加重詐欺。
莫名收到詐欺通知書的六種常見原因
「莫名」通常是這個意思:你沒有騙人的打算,但你的帳戶、門號、網路帳號或名字,出現在某位被害人的報案資料裡。常見的有六種:
| 常見情況 | 怎麼發生的 | 通知書上可能的身分 |
|---|---|---|
| 帳戶或門號交給別人用 | 求職薪轉、辦貸款、出租帳戶,或照對方指示用自己帳戶收錢轉錢 | 犯罪嫌疑人 |
| 網拍遇到三方詐騙 | 騙子把你的帳號給被害人匯款,你收到錢就出貨 | 犯罪嫌疑人(帳戶持有人) |
| 帳戶被盜用、冒用或被惡意小額匯款 | 證件遺失被冒辦、網銀被盜、陌生人匯小額款進來 | 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 |
| 幫人領錢、收包裹、面交收款 | 「跑腿」「外務」「代收」之類的工作 | 犯罪嫌疑人 |
| 金錢或買賣糾紛被告詐欺 | 借錢沒還、貨物有爭議,對方報案 | 犯罪嫌疑人 |
| 你是被害人或金流的一環 | 你也匯過錢,或帳戶曾轉錢給嫌疑人 | 證人或關係人 |
第一種就是一般說的人頭帳戶,可能面對告誡或刑事責任,細節在〈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那篇。
三方詐騙最容易讓人覺得冤。刑事警察局2021年的破案說明描述:詐團一方面騙買家把錢匯進賣家的帳戶,另一方面騙賣家「錢已經匯了」而把貨取走,賣家的帳戶因此被警示凍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說得更白話:賣家「遭誤會是收錢不出貨的騙子」。
用一個常見的情況來看(通例,不是真實個案):小林在網拍賣一台二手相機,看到帳戶真的多了一筆錢,就把相機寄出去。過沒多久,帳戶被列為警示,又收到分局的通知書,案由寫詐欺。原來匯款的是在別處買東西被騙的人,騙子把小林的帳號給了對方。小林能拿出來的,是賣場頁面、跟「買家」的完整對話、出貨與取貨紀錄;這些證明的是一般交易,而且他自己也賠了一台相機。
帳戶被盜用、冒用或被惡意小額匯款的人,根據中央社2026年5月的報導,刑事局表示這類情形(連同三方詐騙、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可以帶對話紀錄與交易資料,到管轄分局申請撤銷警示。幫人領錢、收包裹、面交收款則風險更高:詐欺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的加重詐欺,刑度比普通詐欺重。
最後是金錢糾紛。臺灣高等檢察署〈談假性財產犯罪〉指出,有些案件本質是民事債務,債權人卻提刑事告訴,想用刑事程序逼對方還錢。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也說明,借錢時理由真實、事後沒還,即使躲債,通常也只是沒有依約履行,不能認為是施用詐術;用假理由借錢、借的時候就不打算還,才可能成立詐欺。金錢糾紛被告詐欺,關鍵在借錢或交易的「當下」有沒有騙人,不在事後有沒有還。
莫名其妙,不等於沒事;但也不等於有罪。差別在你能不能把當時的經過說清楚,而且拿得出東西證明。
警察局通知書上的身分: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差在哪
通知書寫的身分,決定你在法律上有什麼義務、能主張什麼權利。把警察階段和地檢署階段放在一起看:
| 犯罪嫌疑人(到地檢署後稱被告) | 證人 | 關係人 | |
|---|---|---|---|
| 法律依據 | 第71條之1、第71條 | 第196條之1、第175條 | 刑事訴訟法沒有這個身分 |
| 警察通知沒到 | 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沒有準用罰鍰或拘提 | 法律沒有規定 |
| 地檢署傳票沒到 | 得拘提 | 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看傳票上寫的身分 |
| 要不要具結 | 不用 | 警詢不用;在地檢署作證要具結 | — |
| 可以不回答什麼 | 可以保持緘默 | 恐因陳述讓自己或特定親屬受追訴,可以拒絕證言 | — |
| 律師能不能在場 | 辯護人可以在場、筆記、陳述意見 | 法律沒有規定,可能被拒絕 | 同證人 |
證人在警察局不用具結,因為第196條之1準用的條文裡沒有第186條,也沒有第178條的罰鍰與拘提。到了地檢署就不一樣:證人要具結,也就是在作證前後簽一份保證據實陳述的結文;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證人也不是什麼都得回答,第181條規定,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的,得拒絕證言,警詢時也準用。
證人在警察階段沒有罰則,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案子移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改用傳票傳你,不到就可能被罰鍰或拘提;不出面,也少了一次把事情說清楚的機會。不管通知書寫哪一種身分,都建議出面說明,或至少先跟承辦人聯絡。
「關係人」不是法律用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給同仁的參考須知把它解釋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第三人,也寫到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受訪可以請律師陪同,但機關沒有改以被告身分詢問時,可以拒絕律師在場。這份須知是政府機關寫給內部同仁的實務說明,不是法律條文,但看得出實務上大概怎麼運作。
最需要注意的是身分會變。監察院2017年的調查處理過一件案子:地檢署先後以「證人」「關係人」身分傳訊當事人,從沒以被告身分訊問,也沒告知被告的權利。監察委員指出:檢察官主觀上已認定特定個人有犯罪嫌疑時,被告地位即告形成,就應該踐行告知義務。換句話說,證人身分不是安全牌:今天以證人身分說的話,可能就是明天把你列為嫌疑人的依據。
如果被通知的人未滿18歲,案件走少年事件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去警局做筆錄前要準備什麼:時間軸、證據與律師陪同
去警局之前,最重要的是準備三樣東西:一份時間軸、一份整理好的證據,以及要不要請律師的決定。
原因很實際:偵查中,你看不到卷宗。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閱卷與請求影本,都是「審判中」的事。在偵查階段,警察手上有什麼證據你不會知道,你自己整理的時間軸,就是你唯一的地圖。
法律也給了你說明的機會。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陳述有利的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的方法。說得白話一點:你說「我是被騙的」,承辦人會接著問「有什麼可以證明」,所以證據要帶在身上,不是留在家裡。
去之前,照這個順序準備:
- 用自己查到的電話聯絡承辦人,確認你的身分、案由、時間地點,以及要帶什麼。
- 時間真的不行,事先聯絡承辦人說明正當理由,能附證明就附上,不要直接不到。地檢署的傳票也一樣,臺北地檢署的建議是電話通知承辦書記官並檢附證明(例如購票證明)。
- 寫一份時間軸:日期、平台、對方帳號、你做了什麼、拿到什麼、什麼時候發現不對、之後做了什麼(掛失、報案)。
- 整理證據:原始手機保持原樣、完整對話(含對方帳號)、交易明細、廣告或賣場頁面、寄件或取貨單據、報案三聯單。
- 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 當天帶身分證件、通知書、證據影本,眼鏡與常備藥也帶著,並預留足夠的時間。
不同情況,優先準備的東西不太一樣:
| 你的情況 | 優先準備 |
|---|---|
| 網拍賣家遇到三方詐騙 | 賣場頁、跟「買家」的對話、出貨與取貨紀錄、收款明細 |
| 求職或辦貸款交出帳戶 | 招募或貸款廣告、完整對話、寄出存摺或提款卡的單據、掛失與報案紀錄 |
| 被要求領錢、收包裹或面交 | 應徵訊息、每一次指示的對話、交通與時間紀錄 |
| 金錢糾紛被告詐欺 | 借據或合約、匯款紀錄、借錢當時的對話 |
| 證人 | 跟案件有關的匯款或對話紀錄 |
要不要請律師,法律給你的選項是這樣的:第2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受警察調查時就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替你選任;第245條第6項則要求偵查中詢問時,原則上要把日期、時間與處所通知辯護人(情形急迫者除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第95條第1項第3款);因身心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的人,偵查中沒有辯護人時,檢警原則上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例外是本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超過四小時未到(第31條第5項)。
還有一件事很重要:不要刪改手機裡的對話,也不要先去找對方或「上手」對好說法。原本對你有利的紀錄,被改過就變得可疑。
警詢筆錄的流程與權利:緘默、律師在場、錄音、夜間詢問、筆錄更正
到了警察局,流程大致是:核對身分、告知權利、一問一答並全程錄音,問完列印筆錄,唸給你聽或讓你自己看,確認後簽名或按指印。第43條之1第2項還規定,詢問筆錄原則上由詢問以外的人製作,也就是問你的人和打字的人不同。你在現場的權利如下:
| 權利 | 白話怎麼用 | 條文 |
|---|---|---|
| 知道懷疑你什麼 | 詢問前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第95條第1項第1款 |
| 保持緘默 | 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第95條第1項第2款 |
| 選任辯護人 | 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詢問,除非你同意繼續 | 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
| 律師在場 | 辯護人可以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 | 第245條第2項 |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例如請承辦人調閱某段對話、某筆交易 | 第95條第1項第4款 |
| 不受不正方法 | 不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 第98條 |
| 全程連續錄音 | 筆錄跟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第100條之1、之2 |
| 夜間不詢問 | 日出前、日沒後原則上不得詢問 | 第100條之3 |
| 閱覽與更正筆錄 | 可以看、可以要求增刪變更,再簽名 | 第41條、第43條之1 |
第95條要求的是「告知」,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你一份書面,所以這張表最好在出門前自己先記熟。
表格裡有三件事最常被誤會:
緘默不是認罪。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但緘默是權利,不是義務;被騙的人通常需要把經過講清楚,哪些問題要回答、怎麼回答,最好先跟律師討論。
錄音是警察的義務。第100條之1要求訊問全程連續錄音,第100條之2把它準用到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寫的跟錄音不一樣的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所以你不需要自己偷錄。
天黑之後原則上不問。第100條之3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不是固定的幾點;例外是你明示同意、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反過來,你請求立即詢問的,也應即時為之。
英國、美國與歐盟怎麼保障到場說明的人
英國內政部的《PACE 實務守則 C》第3.21段規定,自願到警局協助調查的人,要被告知自己沒有被逮捕、可以隨時離開,並且可以免費取得法律諮詢。美國是大家熟悉的 Miranda 告知,美國聯邦法院的案件摘要說明,它保障被拘禁的人在訊問時不自證己罪與律師協助的權利。歐盟2012年的刑事程序資訊權指令(Directive 2012/13/EU)則要求會員國用口頭或書面、淺白的語言告知嫌疑人權利,被逮捕或拘禁的人還要即時拿到一份書面的權利告知書。
台灣對應的是第95條的告知,以及第229條第3項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不同的是,台灣沒有人人都能免費找律師的普遍制度,要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才能請求。這些是國外制度,不是台灣規定;放在一起看,是想讓你知道:「依通知自己到場的人,原則上不會被帶走」這件事,台灣法律同樣有寫。
做完警詢筆錄之後:移送地檢署,偵訊和警詢差在哪
第229條第3項規定,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不能把你解送地檢署。所以依通知書自己到場的人,原則上做完筆錄就可以離開;例外是另有拘票、通緝,或依法被逮捕。
回家之後,建議當天就把被問了哪些問題、你怎麼回答、哪裡有更正,憑記憶寫下來。偵查中你沒有閱卷權,不一定拿得到筆錄影本,這份當天的紀錄,是之後跟律師討論、到地檢署說明時很重要的參考。
接下來,警察會把調查結果移送或報告檢察官(第229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檢察官如果認為調查不完備,可以用書面指定期間,把卷證發回警察補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8條)。
案子到了地檢署,你收到的就是傳票。傳票上有案號與股別;前面提到的職安署參考須知解釋,案號是「偵」字,表示檢察機關已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是「他」字,表示是否有特定人涉嫌還不明瞭,之後可能改分為偵案。第一次到地檢署,問你的人不一定是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可以詢問被告、證人。
警詢和地檢署的偵訊,差在這幾件事:
| 警詢(警察局) | 偵訊(地檢署) | |
|---|---|---|
| 誰問你 | 警察 |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
| 你的稱呼 | 犯罪嫌疑人或證人 | 被告或證人 |
| 證人要不要具結 | 不用 | 要,具結後說謊可能構成偽證罪 |
|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 | 嫌疑人可能被報請核發拘票 | 被告得拘提;證人得處罰鍰並得拘提 |
| 問完之後 | 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 檢察官認有羈押事由但無必要,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認有必要,得逮捕並聲請羈押 |
最後一列的依據是第228條第4項;具保是繳保證金,責付是交給家屬或其他適當的人看管。到地檢署的分量比警察局重,被告身分去偵訊之前,更值得先跟律師談一次。
偵查結束時,檢察官會做出決定: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的,提起公訴(第251條);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10款);也可能緩起訴(先不起訴,給一段觀察期間),或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書,會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第255條第2項),告訴人收到後10日內可以聲請再議,也就是請上級檢察署再審查一次(第256條第1項)。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案子不一定就此結束,被害人還有再議的機會。
提告詐欺多久會收到傳票?沒有法定天數,看五個影響因素
答案很直接: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幾天內一定要寄傳票,不管你是提告的一方,還是被告的一方。問「被告詐欺多久會收到傳票」,也是同一個答案。網路上「一到兩週」「一到三個月」的說法,都找不到官方出處。
真正能參考的,是官方統計。法務部法務統計的「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在2024年(113年)是64.09日、2025年(114年)是67.88日、2026年1~8月是69.81日。這是所有偵查案件從地檢署收案到偵查終結的平均,不含警察調查的時間,也不是「收到傳票」的天數。
換算一下比較有感:69.81日大約是兩個多月,再加上警察調查、移送的時間,整個偵查期間通常要用「月」來計算,不是用「週」。
詐欺案件的量也很大。同一個統計網站的電信網路詐欺案件資料,2025年地檢署新收165,834件,占全部偵查新收案件的23.9%。根據公視2024年5月的報導,法務部當時就因為詐欺案件爆量、檢察官負荷過重,把一般偵查案件的辦案期限管考從8個月放寬到1年。
會拉長時間的因素,大致有這五個:
| 影響因素 | 為什麼會影響時間 | 依據 |
|---|---|---|
| 案子還在警察調查 | 警察要調查完才移送或報告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 |
| 檢察官要求補查 | 檢察官可以指定期間發回警察補足證據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8條 |
| 被害人多、案子多 | 一人犯數罪屬相牽連案件,可能由一位檢察官合併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5條 |
| 共犯未到案、證據送鑑定、要調其他案件的卷 | 法務部列為案件未依期限進行的正當理由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4點 |
| 檢察官判斷不需要傳你 |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 |
法務部內部也有管考門檻。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2026年8月31日修正)第35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一般偵查案件逾一年、非屬經濟犯罪案件的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一年六個月尚未終結的,要按月填具催辦通知單;第33點則要求,案件逾三月未進行的,各檢察署應自行查明原因。一年六個月大約是550天,這是檢察署管自己進度的門檻,不是你的保證天數。
最後一列要特別說明: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228條第3項),高檢署〈談假性財產犯罪〉也提到,民事糾紛被提告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不傳訊被告就直接不起訴。所以「一直沒收到傳票」有兩種可能:案子還在跑,或檢察官判斷不需要傳你;不能直接當成沒事,也不代表一定會被起訴。
刑事傳票查詢:確認庭期、開庭進度與案件進度的管道
「刑事傳票查詢」通常是三件事:這張傳票是不是真的、開庭有沒有取消或輪到我了沒、案子進行到哪裡。官方管道整理如下:
| 你想知道什麼 | 去哪裡查 | 需要什麼 | 注意 |
|---|---|---|---|
| 地檢署的庭期有沒有取消 | 法務部「查詢開庭庭期是否取消」 | 檢察署、案號、傳票上的開庭查詢序號 | 官方建議開庭日前二日查詢 |
| 開庭當天的進度 |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開庭進度查詢」 | 同上 | 只能查今日上午或下午的偵查庭,要先到法警室報到 |
| 案件進行到哪裡 | 地檢署服務台、書狀,或承辦股書記官(新北地檢署問答) | 身分證件、案號、股別 | 電話從地檢署官網查 |
| 告訴人想知道偵查進度 | 偵查案件進度查詢聲請狀(臺北地檢署公告) | 依聲請狀要件填寫 | 約5~7個工作天以電子郵件通知 |
| 起訴後的法院案件 | 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 | 線上聲請 | 不含地檢署偵查中的案件 |
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在開庭日前兩天上網查一次庭期有沒有取消,是法務部查詢頁面建議的做法。同一個頁面也提醒:只需要輸入跟案件有關的資訊,不要輸入個人銀行帳戶、密碼或金融相關資料。任何要你輸入這些東西才能「查傳票」的網站或連結,都要特別小心。
如果你手上的是「莫名收到的詐欺傳票」,先看發文的機關:地檢署發的,代表還在偵查;法院發的,代表已經起訴。也有人沒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就直接收到地檢署傳票,原因之一是第242條允許告訴人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收到詐欺通知書,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陪同應訊
不是每一張通知書都需要律師。單純目擊、跟金流無關的證人,多半可以自己去說明。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在去之前先找律師談:
- 通知書寫犯罪嫌疑人,而且有錢進出你的帳戶。
- 你曾照別人的指示領錢、轉錢、收包裹或面交。
- 身分寫證人,但你知道問題可能牽涉你自己。
- 同時收到好幾張不同地方的通知書。
- 收到地檢署的被告傳票。
- 已經做過筆錄,但覺得筆錄跟你說的不一樣。
- 本人未成年,或有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
前三種的共同點,是你的說明會直接影響自己會不會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從嫌疑人變成被告。律師能做的,是事前幫你把時間軸和證據整理成說得清楚的版本,在場時依第245條陳述意見,並注意筆錄有沒有寫對;結果仍然要看證據與個案,沒有人能保證。
如果你想在去警局或地檢署之前,先把經過和證據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
常見問題
莫名收到詐欺傳票,代表已經被起訴了嗎?
不一定,先看發傳票的是誰:地檢署的傳票代表案子還在偵查,檢察官要找你說明;起訴之後傳你的會是法院。傳票上會寫你是被告、證人或其他身分,也有案號與股別;沒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就直接收到地檢署傳票,可能是告訴人直接向檢察官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通知書上寫證人,還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不一定要,但要看問題會不會牽涉你自己。證人在警詢不用具結,恐因陳述讓自己受追訴的問題可以拒絕證言(第181條);律師能不能陪證人進詢問室,法律沒有規定,承辦單位可能拒絕。如果錢經過你的帳戶,或你碰過那筆錢,就算通知書寫證人,也建議先諮詢律師。
警察打電話說我涉及詐欺案,要我加LINE做筆錄,是真的嗎?
幾乎可以確定是詐騙。刑事警察局說明警察機關不會在電話中做筆錄,臺北地檢署也說檢警絕無「監管帳戶」這種事;先掛電話,再自己查該分局的電話回撥,或撥165查證。
做完筆錄當天可以回家嗎?
原則上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不能把你解送地檢署;例外是另有拘票、通緝,或依法被逮捕。到地檢署偵訊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羈押事由,則可能依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在有羈押必要時逮捕並聲請羈押。
做筆錄可以自己錄音嗎?
警方的公開說明是不行: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的問答寫明,接受刑事調查時民眾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以維護偵查不公開。你不需要自己錄,因為法律要求詢問全程連續錄音,筆錄跟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筆錄已經簽名,事後才發現寫錯怎麼辦?
盡快把錯在哪裡、你當時實際怎麼說記下來,交給律師,或在地檢署偵訊時當面說明,並請求比對詢問錄音。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與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你也可以依第95條第1項第4款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收到通知書,公司或家人會知道嗎?
辦案人員依法要對偵查中知道的事保密,不能隨便告訴跟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不過通知書是寄到你的住居所,同住的家人可能先看到;要不要、怎麼跟家人說,由你自己決定。
刑事傳票可以用身分證字號上網查嗎?
法務部的開庭進度查詢要輸入檢察署、案號和傳票上的開庭查詢序號,不是輸入身分證字號;要你輸入身分證、銀行帳號或密碼才能「查傳票」的網站,要特別小心。想查案件進度,可以帶身分證件到地檢署服務台,或打地檢署官網上的總機轉承辦股。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2026-08-31修正,查證2026-10-04)
- 警察大人通知我做筆錄該怎麼辦?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2025-03-18,2026-05-08更新)
- 教你識破「假檢警、真詐財」!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2025-04-28,2026-05-08更新)
- 借錢不還是否就是詐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2024-01-23)
- 偵查案件進度查詢聲請狀公告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談假性財產犯罪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中文,台灣,2022-07-20)
- 訴訟當事人如何查詢案件之進度?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文,台灣,2026-01-23更新)
- 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開庭進度查詢 — 法務部(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查詢開庭庭期是否取消 — 法務部(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案件進度查詢 — 司法院(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案件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中文,台灣,統計至2026年8月,查證2026-10-04)
- 地方檢察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中文,台灣,統計至2026年8月,查證2026-10-04)
- 常見詐騙手法話術解析與因應之道-第六章 假冒機構(公務員)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文,台灣,2026-10-02更新)
- 破案快訊-偵破「我購物你付錢三方詐騙」及「假冒屋主租屋詐財」案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文,台灣,2021-05-06)
- 最狡猾的詐騙手法之一「三方詐騙」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文,台灣,2021-03-24)
- 於偵查犯罪時,警察機關之通知與檢察官之傳喚有何不同?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文,台灣,2017-12-06)
- 民眾接受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 —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中文,台灣,2024-06-06更新)
- 屏東地檢署偵辦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法定告知義務 — 監察院(中文,台灣,2017-11-15)
- 檢調機關約談調查時如何維護您的權益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文,台灣,查證2026-10-04)
- 令和7年における特殊詐欺及びSNS型投資・ロマンス詐欺の認知・検挙状況等について(確定値) — 日本警察廳(日文,日本,2026-05-22)
- ニセ警察詐欺に注意! — 日本警察廳(日文,日本,2025-11-17)
- PACE Code C 2023 — 英國內政部(英文,英國,2023-12-20)
- Facts and Case Summary - Miranda v. Arizona — 美國聯邦法院(英文,美國,查證2026-10-04)
- Directive 2012/13/EU on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legislation.gov.uk 保存版(英文,歐盟,2012-05-22)
- 假公文、假警察連環套!165揭「資產監管」騙局 — 聯合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8-18)
- 警示帳戶解除不須等不起訴書 遭詐騙惡意盜用可申請撤銷 — 中央通訊社(中文,台灣,2026-05-27)
- 司法案件爆量檢察官難扛 法務部鬆綁辦案期限管考 — 公視新聞網(中文,台灣,2024-05-04)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4日查閱的現行條文撰寫),個案請洽律師。官方統計、查詢系統與機關說明可能更新,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情境是常見情況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案件結果取決於證據與個別情況,沒有人能事先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