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訊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寫詐欺怎麼辦?真假、證人或嫌疑人、筆錄權利與傳票

律師幫幫我編輯部 約 27 分鐘 發布
白天的事務所裡,拿著通知書和手機的年輕女性睜大眼睛問「收到通知書怎麼辦?」,男律師指著平板上的流程圖向她說明的插圖
收到通知書,是請你到場說明,還不是起訴。

信箱裡多了一張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案由欄寫著「詐欺」,有的還加上「違反洗錢防制法」。你可能完全想不起來跟哪件事有關,也可能心裡大概有底。不管是哪一種,腦中多半同時冒出三個問題:這張是真的嗎?我是被告了嗎?去了會不會就回不來?

先講結論:警察局通知書是警察請你到場說明的文件,不是起訴書,也不是判決。收到之後先做三件事:確認它是真的、看清楚你被通知的身分與案由、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這篇寫給所有收到詐欺相關通知書的人:帳戶或門號被拿去收錢、網拍遇到三方詐騙、幫人領錢或面交、跟人有金錢糾紛被告詐欺,都適用。交出帳戶的人最在意的告誡與刑責,〈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另有完整說明;這裡只講程序:去之前要準備什麼、到場時有哪些權利、做完筆錄之後案子會怎麼走。文中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0 月 4 日查到的現行版本為準。

警察局通知書是什麼?跟地檢署傳票、法院傳票差在哪

警察局通知書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蒐集證據,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第196條之1讓警察用同樣的方式通知證人。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上面要寫你的姓名等身分資料、案由,以及應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把它跟另外兩種常見的文件放在一起看,比較容易分清楚:

文件誰簽發在哪個階段收到的人可能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到
警察局通知書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71條之1)
警察局通知書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警察調查證人法律沒有準用罰鍰或拘提的規定(第196條之1)
地檢署傳票檢察官偵查被告、證人、告訴人被告得拘提(第75條);證人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第178條)
法院傳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起訴後的審判被告、證人同上

臺北地檢署陳雅詩檢察官的說明是:警察的通知書屬於初步調查,地檢署的傳票屬於偵查程序,兩者不同,但都需要配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的問答也一樣:經傳喚不到可以直接拘提,經通知不到則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知書上的案由,是承辦單位目前懷疑的方向,不是最後的罪名。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詢問前要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的,應再告知。案由寫詐欺,之後可能改列洗錢或加重詐欺,也可能什麼都不成立;它是調查的起點,不是結論。

收到通知書,代表警察認為你可能知道些什麼、或可能跟案子有關,要你去說明;它還不是起訴,更不是有罪。但它也不是一封可以放著不管的信。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去,最壞的情況是被拘提,也就是由警察強制帶你到案,等於放棄自己安排時間、準備資料的機會。

詐欺通知書是真的嗎?看三個地方,再自己查電話回撥

會這樣問很正常,因為冒充警察、檢察官的詐騙真的很多。根據聯合報2026年8月的報導,165揭露的一種手法是:先謊稱你的證件被冒用,再轉接「假警察」說你涉及刑案,用LINE傳一張蓋著假官印的公文,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叫你別跟家人講,最後以「資產監管」為名要你登入網銀修改設定,把錢轉走。

分辨真假,先看三個地方:

  1. 怎麼送來的。 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的說明是,檢警要找人說明,會依法通知或傳喚,寄送通知書或傳票。刑事警察局的防詐說明講得更直接:警察機關不會在電話中做筆錄。用LINE傳公文照片、要你視訊做筆錄,都是警訊。
  2. 上面寫了什麼。 真的通知書有發文的警察機關、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與地點,由主管長官簽名。
  3. 它要你做什麼。 真的通知書只會要你「到場說明」。同一篇臺北地檢署的說明寫得很清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無「監管帳戶」這種事,不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更不會派員與民眾面交現金。
真的警察局通知書冒充檢警的「公文」
怎麼來郵寄或送達的紙本LINE、簡訊、電話轉接、視訊
常見字眼案由、應到日時與地點「遭冒用身分」「偵查不公開」「法院公文」「監管帳戶」
要你做什麼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說明匯款、交出提款卡或密碼、登入網銀改設定、面交現金
怎麼查證自己查分局電話回撥確認掛掉,撥165

查證的方法只有一個原則:不要撥公文上、或來電者給你的電話;自己到該縣市警察局的官方網站查分局電話,打過去問有沒有這件案子、承辦人是誰。也可以撥24小時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地檢署的傳票則可以用法務部的查詢系統核對案號,做法寫在後面的「刑事傳票查詢」一節。

這種詐騙不是台灣特有。日本警察廳從2025年起單獨統計冒充警察的詐騙,2026年5月公布的確定值是:2025年11,014件、被害額約1,005億日圓,件數最多的是30多歲(2,239件),其次是20多歲(1,718件)。冒充警察的詐騙不只騙長輩,年輕人一樣是主要目標。日本警察廳也提醒,真的警察不會用通訊軟體聯絡你,也不會傳警察手冊或逮捕狀的照片。這是日本的資料,不是台灣統計,但提醒的重點跟台灣官方幾乎一樣。

順帶一提,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本身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的加重詐欺。

莫名收到詐欺通知書的六種常見原因

「莫名」通常是這個意思:你沒有騙人的打算,但你的帳戶、門號、網路帳號或名字,出現在某位被害人的報案資料裡。常見的有六種:

常見情況怎麼發生的通知書上可能的身分
帳戶或門號交給別人用求職薪轉、辦貸款、出租帳戶,或照對方指示用自己帳戶收錢轉錢犯罪嫌疑人
網拍遇到三方詐騙騙子把你的帳號給被害人匯款,你收到錢就出貨犯罪嫌疑人(帳戶持有人)
帳戶被盜用、冒用或被惡意小額匯款證件遺失被冒辦、網銀被盜、陌生人匯小額款進來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
幫人領錢、收包裹、面交收款「跑腿」「外務」「代收」之類的工作犯罪嫌疑人
金錢或買賣糾紛被告詐欺借錢沒還、貨物有爭議,對方報案犯罪嫌疑人
你是被害人或金流的一環你也匯過錢,或帳戶曾轉錢給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

第一種就是一般說的人頭帳戶,可能面對告誡或刑事責任,細節在〈人頭帳戶初犯會怎樣?〉那篇。

三方詐騙最容易讓人覺得冤。刑事警察局2021年的破案說明描述:詐團一方面騙買家把錢匯進賣家的帳戶,另一方面騙賣家「錢已經匯了」而把貨取走,賣家的帳戶因此被警示凍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說得更白話:賣家「遭誤會是收錢不出貨的騙子」。

用一個常見的情況來看(通例,不是真實個案):小林在網拍賣一台二手相機,看到帳戶真的多了一筆錢,就把相機寄出去。過沒多久,帳戶被列為警示,又收到分局的通知書,案由寫詐欺。原來匯款的是在別處買東西被騙的人,騙子把小林的帳號給了對方。小林能拿出來的,是賣場頁面、跟「買家」的完整對話、出貨與取貨紀錄;這些證明的是一般交易,而且他自己也賠了一台相機。

帳戶被盜用、冒用或被惡意小額匯款的人,根據中央社2026年5月的報導,刑事局表示這類情形(連同三方詐騙、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可以帶對話紀錄與交易資料,到管轄分局申請撤銷警示。幫人領錢、收包裹、面交收款則風險更高:詐欺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的加重詐欺,刑度比普通詐欺重。

最後是金錢糾紛。臺灣高等檢察署〈談假性財產犯罪〉指出,有些案件本質是民事債務,債權人卻提刑事告訴,想用刑事程序逼對方還錢。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也說明,借錢時理由真實、事後沒還,即使躲債,通常也只是沒有依約履行,不能認為是施用詐術;用假理由借錢、借的時候就不打算還,才可能成立詐欺。金錢糾紛被告詐欺,關鍵在借錢或交易的「當下」有沒有騙人,不在事後有沒有還。

莫名其妙,不等於沒事;但也不等於有罪。差別在你能不能把當時的經過說清楚,而且拿得出東西證明。

警察局通知書上的身分: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差在哪

通知書寫的身分,決定你在法律上有什麼義務、能主張什麼權利。把警察階段和地檢署階段放在一起看:

犯罪嫌疑人(到地檢署後稱被告)證人關係人
法律依據第71條之1、第71條第196條之1、第175條刑事訴訟法沒有這個身分
警察通知沒到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沒有準用罰鍰或拘提法律沒有規定
地檢署傳票沒到得拘提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看傳票上寫的身分
要不要具結不用警詢不用;在地檢署作證要具結—
可以不回答什麼可以保持緘默恐因陳述讓自己或特定親屬受追訴,可以拒絕證言—
律師能不能在場辯護人可以在場、筆記、陳述意見法律沒有規定,可能被拒絕同證人

證人在警察局不用具結,因為第196條之1準用的條文裡沒有第186條,也沒有第178條的罰鍰與拘提。到了地檢署就不一樣:證人要具結,也就是在作證前後簽一份保證據實陳述的結文;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證人也不是什麼都得回答,第181條規定,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的,得拒絕證言,警詢時也準用。

證人在警察階段沒有罰則,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案子移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改用傳票傳你,不到就可能被罰鍰或拘提;不出面,也少了一次把事情說清楚的機會。不管通知書寫哪一種身分,都建議出面說明,或至少先跟承辦人聯絡。

「關係人」不是法律用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給同仁的參考須知把它解釋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第三人,也寫到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受訪可以請律師陪同,但機關沒有改以被告身分詢問時,可以拒絕律師在場。這份須知是政府機關寫給內部同仁的實務說明,不是法律條文,但看得出實務上大概怎麼運作。

最需要注意的是身分會變。監察院2017年的調查處理過一件案子:地檢署先後以「證人」「關係人」身分傳訊當事人,從沒以被告身分訊問,也沒告知被告的權利。監察委員指出:檢察官主觀上已認定特定個人有犯罪嫌疑時,被告地位即告形成,就應該踐行告知義務。換句話說,證人身分不是安全牌:今天以證人身分說的話,可能就是明天把你列為嫌疑人的依據。

如果被通知的人未滿18歲,案件走少年事件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去警局做筆錄前要準備什麼:時間軸、證據與律師陪同

去警局之前,最重要的是準備三樣東西:一份時間軸、一份整理好的證據,以及要不要請律師的決定。

原因很實際:偵查中,你看不到卷宗。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閱卷與請求影本,都是「審判中」的事。在偵查階段,警察手上有什麼證據你不會知道,你自己整理的時間軸,就是你唯一的地圖。

法律也給了你說明的機會。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陳述有利的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的方法。說得白話一點:你說「我是被騙的」,承辦人會接著問「有什麼可以證明」,所以證據要帶在身上,不是留在家裡。

去之前,照這個順序準備:

  1. 用自己查到的電話聯絡承辦人,確認你的身分、案由、時間地點,以及要帶什麼。
  2. 時間真的不行,事先聯絡承辦人說明正當理由,能附證明就附上,不要直接不到。地檢署的傳票也一樣,臺北地檢署的建議是電話通知承辦書記官並檢附證明(例如購票證明)。
  3. 寫一份時間軸:日期、平台、對方帳號、你做了什麼、拿到什麼、什麼時候發現不對、之後做了什麼(掛失、報案)。
  4. 整理證據:原始手機保持原樣、完整對話(含對方帳號)、交易明細、廣告或賣場頁面、寄件或取貨單據、報案三聯單。
  5. 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6. 當天帶身分證件、通知書、證據影本,眼鏡與常備藥也帶著,並預留足夠的時間。

不同情況,優先準備的東西不太一樣:

你的情況優先準備
網拍賣家遇到三方詐騙賣場頁、跟「買家」的對話、出貨與取貨紀錄、收款明細
求職或辦貸款交出帳戶招募或貸款廣告、完整對話、寄出存摺或提款卡的單據、掛失與報案紀錄
被要求領錢、收包裹或面交應徵訊息、每一次指示的對話、交通與時間紀錄
金錢糾紛被告詐欺借據或合約、匯款紀錄、借錢當時的對話
證人跟案件有關的匯款或對話紀錄

要不要請律師,法律給你的選項是這樣的:第2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受警察調查時就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替你選任;第245條第6項則要求偵查中詢問時,原則上要把日期、時間與處所通知辯護人(情形急迫者除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第95條第1項第3款);因身心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的人,偵查中沒有辯護人時,檢警原則上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例外是本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超過四小時未到(第31條第5項)。

還有一件事很重要:不要刪改手機裡的對話,也不要先去找對方或「上手」對好說法。原本對你有利的紀錄,被改過就變得可疑。

警詢筆錄的流程與權利:緘默、律師在場、錄音、夜間詢問、筆錄更正

到了警察局,流程大致是:核對身分、告知權利、一問一答並全程錄音,問完列印筆錄,唸給你聽或讓你自己看,確認後簽名或按指印。第43條之1第2項還規定,詢問筆錄原則上由詢問以外的人製作,也就是問你的人和打字的人不同。你在現場的權利如下:

權利白話怎麼用條文
知道懷疑你什麼詢問前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第95條第1項第1款
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第95條第1項第2款
選任辯護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詢問,除非你同意繼續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律師在場辯護人可以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第245條第2項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例如請承辦人調閱某段對話、某筆交易第95條第1項第4款
不受不正方法不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第98條
全程連續錄音筆錄跟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100條之1、之2
夜間不詢問日出前、日沒後原則上不得詢問第100條之3
閱覽與更正筆錄可以看、可以要求增刪變更,再簽名第41條、第43條之1

第95條要求的是「告知」,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你一份書面,所以這張表最好在出門前自己先記熟。

表格裡有三件事最常被誤會:

緘默不是認罪。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但緘默是權利,不是義務;被騙的人通常需要把經過講清楚,哪些問題要回答、怎麼回答,最好先跟律師討論。

錄音是警察的義務。第100條之1要求訊問全程連續錄音,第100條之2把它準用到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寫的跟錄音不一樣的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所以你不需要自己偷錄。

天黑之後原則上不問。第100條之3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不是固定的幾點;例外是你明示同意、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反過來,你請求立即詢問的,也應即時為之。

英國、美國與歐盟怎麼保障到場說明的人

英國內政部的《PACE 實務守則 C》第3.21段規定,自願到警局協助調查的人,要被告知自己沒有被逮捕、可以隨時離開,並且可以免費取得法律諮詢。美國是大家熟悉的 Miranda 告知,美國聯邦法院的案件摘要說明,它保障被拘禁的人在訊問時不自證己罪與律師協助的權利。歐盟2012年的刑事程序資訊權指令(Directive 2012/13/EU)則要求會員國用口頭或書面、淺白的語言告知嫌疑人權利,被逮捕或拘禁的人還要即時拿到一份書面的權利告知書。

台灣對應的是第95條的告知,以及第229條第3項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不同的是,台灣沒有人人都能免費找律師的普遍制度,要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才能請求。這些是國外制度,不是台灣規定;放在一起看,是想讓你知道:「依通知自己到場的人,原則上不會被帶走」這件事,台灣法律同樣有寫。

做完警詢筆錄之後:移送地檢署,偵訊和警詢差在哪

第229條第3項規定,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不能把你解送地檢署。所以依通知書自己到場的人,原則上做完筆錄就可以離開;例外是另有拘票、通緝,或依法被逮捕。

回家之後,建議當天就把被問了哪些問題、你怎麼回答、哪裡有更正,憑記憶寫下來。偵查中你沒有閱卷權,不一定拿得到筆錄影本,這份當天的紀錄,是之後跟律師討論、到地檢署說明時很重要的參考。

接下來,警察會把調查結果移送或報告檢察官(第229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檢察官如果認為調查不完備,可以用書面指定期間,把卷證發回警察補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8條)。

案子到了地檢署,你收到的就是傳票。傳票上有案號與股別;前面提到的職安署參考須知解釋,案號是「偵」字,表示檢察機關已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是「他」字,表示是否有特定人涉嫌還不明瞭,之後可能改分為偵案。第一次到地檢署,問你的人不一定是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可以詢問被告、證人。

警詢和地檢署的偵訊,差在這幾件事:

警詢(警察局)偵訊(地檢署)
誰問你警察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你的稱呼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被告或證人
證人要不要具結不用要,具結後說謊可能構成偽證罪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嫌疑人可能被報請核發拘票被告得拘提;證人得處罰鍰並得拘提
問完之後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檢察官認有羈押事由但無必要,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認有必要,得逮捕並聲請羈押

最後一列的依據是第228條第4項;具保是繳保證金,責付是交給家屬或其他適當的人看管。到地檢署的分量比警察局重,被告身分去偵訊之前,更值得先跟律師談一次。

偵查結束時,檢察官會做出決定: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的,提起公訴(第251條);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10款);也可能緩起訴(先不起訴,給一段觀察期間),或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書,會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第255條第2項),告訴人收到後10日內可以聲請再議,也就是請上級檢察署再審查一次(第256條第1項)。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案子不一定就此結束,被害人還有再議的機會。

提告詐欺多久會收到傳票?沒有法定天數,看五個影響因素

答案很直接: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幾天內一定要寄傳票,不管你是提告的一方,還是被告的一方。問「被告詐欺多久會收到傳票」,也是同一個答案。網路上「一到兩週」「一到三個月」的說法,都找不到官方出處。

真正能參考的,是官方統計。法務部法務統計的「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在2024年(113年)是64.09日、2025年(114年)是67.88日、2026年1~8月是69.81日。這是所有偵查案件從地檢署收案到偵查終結的平均,不含警察調查的時間,也不是「收到傳票」的天數。

換算一下比較有感:69.81日大約是兩個多月,再加上警察調查、移送的時間,整個偵查期間通常要用「月」來計算,不是用「週」。

詐欺案件的量也很大。同一個統計網站的電信網路詐欺案件資料,2025年地檢署新收165,834件,占全部偵查新收案件的23.9%。根據公視2024年5月的報導,法務部當時就因為詐欺案件爆量、檢察官負荷過重,把一般偵查案件的辦案期限管考從8個月放寬到1年。

會拉長時間的因素,大致有這五個:

影響因素為什麼會影響時間依據
案子還在警察調查警察要調查完才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
檢察官要求補查檢察官可以指定期間發回警察補足證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8條
被害人多、案子多一人犯數罪屬相牽連案件,可能由一位檢察官合併偵查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5條
共犯未到案、證據送鑑定、要調其他案件的卷法務部列為案件未依期限進行的正當理由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4點
檢察官判斷不需要傳你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

法務部內部也有管考門檻。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2026年8月31日修正)第35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一般偵查案件逾一年、非屬經濟犯罪案件的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一年六個月尚未終結的,要按月填具催辦通知單;第33點則要求,案件逾三月未進行的,各檢察署應自行查明原因。一年六個月大約是550天,這是檢察署管自己進度的門檻,不是你的保證天數。

最後一列要特別說明: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228條第3項),高檢署〈談假性財產犯罪〉也提到,民事糾紛被提告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不傳訊被告就直接不起訴。所以「一直沒收到傳票」有兩種可能:案子還在跑,或檢察官判斷不需要傳你;不能直接當成沒事,也不代表一定會被起訴。

刑事傳票查詢:確認庭期、開庭進度與案件進度的管道

「刑事傳票查詢」通常是三件事:這張傳票是不是真的、開庭有沒有取消或輪到我了沒、案子進行到哪裡。官方管道整理如下:

你想知道什麼去哪裡查需要什麼注意
地檢署的庭期有沒有取消法務部「查詢開庭庭期是否取消」檢察署、案號、傳票上的開庭查詢序號官方建議開庭日前二日查詢
開庭當天的進度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開庭進度查詢」同上只能查今日上午或下午的偵查庭,要先到法警室報到
案件進行到哪裡地檢署服務台、書狀,或承辦股書記官(新北地檢署問答)身分證件、案號、股別電話從地檢署官網查
告訴人想知道偵查進度偵查案件進度查詢聲請狀(臺北地檢署公告)依聲請狀要件填寫約5~7個工作天以電子郵件通知
起訴後的法院案件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線上聲請不含地檢署偵查中的案件

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在開庭日前兩天上網查一次庭期有沒有取消,是法務部查詢頁面建議的做法。同一個頁面也提醒:只需要輸入跟案件有關的資訊,不要輸入個人銀行帳戶、密碼或金融相關資料。任何要你輸入這些東西才能「查傳票」的網站或連結,都要特別小心。

如果你手上的是「莫名收到的詐欺傳票」,先看發文的機關:地檢署發的,代表還在偵查;法院發的,代表已經起訴。也有人沒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就直接收到地檢署傳票,原因之一是第242條允許告訴人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收到詐欺通知書,什麼情況建議先找律師陪同應訊

不是每一張通知書都需要律師。單純目擊、跟金流無關的證人,多半可以自己去說明。但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在去之前先找律師談:

  • 通知書寫犯罪嫌疑人,而且有錢進出你的帳戶。
  • 你曾照別人的指示領錢、轉錢、收包裹或面交。
  • 身分寫證人,但你知道問題可能牽涉你自己。
  • 同時收到好幾張不同地方的通知書。
  • 收到地檢署的被告傳票。
  • 已經做過筆錄,但覺得筆錄跟你說的不一樣。
  • 本人未成年,或有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

前三種的共同點,是你的說明會直接影響自己會不會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從嫌疑人變成被告。律師能做的,是事前幫你把時間軸和證據整理成說得清楚的版本,在場時依第245條陳述意見,並注意筆錄有沒有寫對;結果仍然要看證據與個案,沒有人能保證。

如果你想在去警局或地檢署之前,先把經過和證據整理清楚,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用 LINE 預約。

常見問題

莫名收到詐欺傳票,代表已經被起訴了嗎?

不一定,先看發傳票的是誰:地檢署的傳票代表案子還在偵查,檢察官要找你說明;起訴之後傳你的會是法院。傳票上會寫你是被告、證人或其他身分,也有案號與股別;沒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就直接收到地檢署傳票,可能是告訴人直接向檢察官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通知書上寫證人,還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不一定要,但要看問題會不會牽涉你自己。證人在警詢不用具結,恐因陳述讓自己受追訴的問題可以拒絕證言(第181條);律師能不能陪證人進詢問室,法律沒有規定,承辦單位可能拒絕。如果錢經過你的帳戶,或你碰過那筆錢,就算通知書寫證人,也建議先諮詢律師。

警察打電話說我涉及詐欺案,要我加LINE做筆錄,是真的嗎?

幾乎可以確定是詐騙。刑事警察局說明警察機關不會在電話中做筆錄,臺北地檢署也說檢警絕無「監管帳戶」這種事;先掛電話,再自己查該分局的電話回撥,或撥165查證。

做完筆錄當天可以回家嗎?

原則上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不能把你解送地檢署;例外是另有拘票、通緝,或依法被逮捕。到地檢署偵訊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羈押事由,則可能依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在有羈押必要時逮捕並聲請羈押。

做筆錄可以自己錄音嗎?

警方的公開說明是不行: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的問答寫明,接受刑事調查時民眾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以維護偵查不公開。你不需要自己錄,因為法律要求詢問全程連續錄音,筆錄跟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筆錄已經簽名,事後才發現寫錯怎麼辦?

盡快把錯在哪裡、你當時實際怎麼說記下來,交給律師,或在地檢署偵訊時當面說明,並請求比對詢問錄音。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與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你也可以依第95條第1項第4款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收到通知書,公司或家人會知道嗎?

辦案人員依法要對偵查中知道的事保密,不能隨便告訴跟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不過通知書是寄到你的住居所,同住的家人可能先看到;要不要、怎麼跟家人說,由你自己決定。

刑事傳票可以用身分證字號上網查嗎?

法務部的開庭進度查詢要輸入檢察署、案號和傳票上的開庭查詢序號,不是輸入身分證字號;要你輸入身分證、銀行帳號或密碼才能「查傳票」的網站,要特別小心。想查案件進度,可以帶身分證件到地檢署服務台,或打地檢署官網上的總機轉承辦股。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年10月4日查閱的現行條文撰寫),個案請洽律師。官方統計、查詢系統與機關說明可能更新,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情境是常見情況的通例,不是真實個案;案件結果取決於證據與個別情況,沒有人能事先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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